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免征审核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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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免征审核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免征审核(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第一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第五条: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2、。三、实施的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经营免税粮食企业和政府储备油的企业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规定,申请办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免征审核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二)经营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其他粮食企业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五、实施对象和
3、范围在县所辖范围内由国税机关管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其他粮食企业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六、申请材料(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提供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承担政府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粮收储计划文件及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动用储备粮正式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五)税收优惠项目及非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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