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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律师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进和提高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的执业行为,引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立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号)等相关配套文件和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制定本操作指引。第二条律师从事与国有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时,可参照本操作指引。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重组企业(以下通称改制企业)或改制企业出资人的委托
2、,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有关的以下单项或者多项法律服务与综合性专项服务:(一)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调查分析与论证的基础上,制作改制重组方案;(三)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编制各类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者法律文本;(四)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审核、批准程序;(五)对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重组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与其他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协助改制重组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产权交易工作,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股东会
3、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第三章工作原则第四条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政策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发表法律意见。第五条律师在从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相关工作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规定,依法执业。第六条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应当以谨慎勤勉、尽职尽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为委托人提供独立、优质、高效的综合性法律服务。第七条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应当协助改制企业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保障企业改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第八条律
4、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应当按照律师执业道德规范要求,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与改制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九条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应当坚持和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和事后法律风险补救的工作原则。第十条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相关的业务活动时,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自觉维护律师行业的社会声誉,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第十一条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时,如遇改制企业产权界定、产权纠纷等资产权属或债权债务等的诉讼、仲裁时,可以提供法律帮助,积极维护改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律师可以在从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时另行接受诉讼代理或者仲裁代理的委托。如果涉与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守律
5、师业务利益冲突相关规则。如遇同一改制重组与相关业务,同一律师事务所应当避免同时接受同一改制企业或改制企业出资人与其它利益相关方的委托。第四章委托程序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组织两名以上的律师或者其它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工作团队提供服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与费用等委托事项。第十五条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律师服务费用应当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应当充分考虑改制企业规模、资产标的、服务内容与创新性等方面的相关情
6、况。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后,根据委托事项,在充分尊重委托人意见的前提下确定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变更承办律师应当经委托人同意。第五章业务内容与要求第一节尽职调查第十七条尽职调查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律师依据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产权交易等相关要求,从法律或者规范性政策文件要求的角度对有关资料、文件、信息以与其他事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尽职调查是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法律服务的必经程序,是律师对改制重组方案或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以与其他相关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也是律师编制工作底稿、防范执业风险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律师应当排除外部各种不利因
7、素的妨碍、干扰和影响,通过收集资料、调查、谈话以与其他适当的方式对调查对象进行尽职调查,以保证尽职调查工作的独立性。第十九条律师应当根据尽职调查目的、程序,结合改制企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调查对象出具尽职调查清单,要求调查对象在合理或者约定的时间内依据清单提供完整、齐备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律师留存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复印件。第二十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应当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并据此向委托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于需要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亲自当面询问有关人员,以保证尽职调查工作的真实性。第二十一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在相关资料出现矛盾或者不相一致的情况时,应当要求委托人予以核实,也可
8、以商请其他中介部门协助调查,以保证尽职调查工作的准确性。第二十二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调查资料,对于无法获得的与改制重组或者产权转让工作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应当在出具的法律文书中明确说明。第二十三条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且宜长期保存,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与改制企业设立与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出资人合同、章程与历次重大变更的相关文件等资料的复印件;(二)重大合同、协议与其他重要文件、会议记录的摘要或者复印件;(三)与委托人以与调查对象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委托人与调查对象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
9、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与详细说明;(四)委托人、调查对象与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者声明书的复印件;(五)律师对有关人员的保留意见与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六)其他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第二十四条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的,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调查对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文件(必要时需要辅之以企业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一)企业的营业执照;(二)企业历次变更的章程与目前有效的章程;(三)与企业设立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四)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者授权;(五)资格认定证书,如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六)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与批
10、准文件;(七)企业成立时与成立之后历次验资报告与审计、评估报告;(八)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九)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证明;(十)税务登记证和有关税收优惠情况的说明与批文;(十一)外汇登记证;(十二)海关登记证明;(十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五条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基本运营结构的,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调查对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文件:、企业目前的组织构架;、企业目前的管理体系、薪酬制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制度。第二十六条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有形资产情况的,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调查对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一)企业与其附属机构房屋产权与重要设备的清
11、单;(二)企业与其附属机构的有关房屋与重要设备租赁的文件;(三)企业与其附属机构的其它有形资产的清单与权属证明文件。第二十七条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与无形资产情况的,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一)企业与其附属机构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土地的协议;(二)企业与其附属机构对各项软件、产品等无形资产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三)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与协议;(四)企业与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相关协议。第二十八条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与其关联人签署的重大合同的,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包括
12、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文件:(一)任何与企业与其附属机构股权有关的合同;(二)任何在企业与其附属机构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设定的所有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担保权益或者其它权益限制相关的合同;(三)企业与其关联机构的兼并、分立、合并、歇业、清算、破产的相关合同;(四)企业与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服务协议;(五)企业与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许可协议、特许安排与附有条件的买卖合同;(六)企业与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能源与原材料或者必需品等供应合同;(七)企业与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大保险合同;(八)企业与其附属机构改制重组前签署的任何与合并、联合、重组、收购或者出售有关的重要文件;(九)企业与其附属机构与主
13、要客户签订的其他与其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十)其它重要合同,如联营合同、征用土地合同、大额贷款或者拆借合同、重大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或者投资参控股与利润共享的合同或者协议等等。第二十九条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所涉与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文件:(一)企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以与政府部门的调查或质询的详细情况;(二)企业违反或者被告知违反卫生、防火、建筑、规划、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通知或者诉讼的情况;(三)企业所知晓的将来有可能涉与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政府部门的调查或者质询的事实。第三十条律师
14、需要调查改制企业聘用人员基本情况的,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文件:(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三)企业工会组织的情况和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四)企业职工福利政策;(五)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第三十一条律师完成尽职调查后,应当向委托方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尽职调查的目的:明确律师依据委托人的委托事项通过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目的。(二)尽职调查的准则: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15、进行尽职调查时遵循的工作准则。(三)尽职调查的程序: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过程中所采取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与工作流程,包括对调查对象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情况的说明等。(四)出具报告的依据:律师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相关文件资料。(五)报告的正文内容:正文内容应当与律师的工作程序以与律师出具的调查清单所涉与的范围基本保持一致,如企业概况、经营情况、资产状况、知识产权、诉讼以与处罚情况等,正文部分可以分别对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与解释。(六)报告的最终结论:律师应当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针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律师在发表结论性意见时
16、应当对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予以明确说明。(七)报告的尾部格式:明确出具报告的经办律师与出具报告的日期,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第二节编制方案第三十二条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为改制企业编制改制重组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或其他如人员安置方案、收益处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以与用于安置人员的资产托管方案等相关方案。第三十三条改制重组方案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性有关法规以与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的相关配套性政策文件的规定,正确处理改制重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第三十四条改制重组方案一般包括如下内容:(一)企业的基本概况与投资各方的基本情况;(二)企业改制重组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企业
17、改制重组的基本原则;(四)拟采取的改制重组的形式与理由;(五)拟采取的资产评估、债权保全和债务处置、资产处置的方式;(六)拟采取的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七)拟采取的股权设置方案;(八)改制重组后的法人治理结构;(九)改制重组后的企业资产、业务、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十)改制重组后的发展前景和规划;(十一)改制重组的组织领导;(十二)改制重组的实施程序、步骤和时间安排。第三十五条改制重组方案中涉与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应当注意如下问题:(一)根据公司法规定,结合改制重组方案确定的具体改制重组形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其法人治理结构方案;(二)充分听
18、取原出资人、拟投资各方和改制企业员工、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股权设置方案;(三)兼顾控股股东和小股东的权益,通过股权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建立有效的相互监督与制约机制;(四)为改制企业制订新的公司章程(草案),并能够在公司章程中反应出现代企业制度在股权和法人治理结构设置上的内容;(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为改制企业制订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与与经营管理有关的管理制度(草案)和基本规则,建立新型的法人治理结构。第三十六条改制重组方案中涉与资产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的,应当注意如下问题:(一)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根据产权主体的改制重组意图和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编制债权债务处
19、置方案;(二)要求改制企业如实告知各项未结债权债务。如果债权人中的金融机构持反对或者保留意见,应当说明该项金融债权对本次改制重组的影响;(三)如涉与或有负债或者正在进行的有关债权债务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情况,应当重点指出或有负债与诉讼、仲裁事项对本次改制重组的影响。第三十七条律师接受委托,为企业改制重组拟定、编制其他法律文件的,应当注意如下问题:(一)为编制职工安置方案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依据本指引本章第五节的要求进行操作;(二)拟定决议类法律文件、公告类法律文件、协议类法律文件、当事人之间承诺或者保证类法律文件以与为委托人编制向政府提交用于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充分听取改制企业或改制企业出资人和其他委托人的意见基础上进行;(三)拟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时,应当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与相关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主要条款应当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四)在为改制企业拟定公司章程和新的规章制度(草案)时,应当符合改制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和要求;(五)拟定集体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其配套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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