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调账处理有关问题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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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改制调账处理有关问题探讨 国有企业改制调账处理有关问题探讨孙旭 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这意味着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将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国企改制)。按照现行财经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国企改制应按照改制基准日的评估结果调整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以真实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避免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改革开发以来,已经有相当多的国有企业完成改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账务调整,但实际上有关国企改制调账的规定并不明确。对一些没有具体规定的事项,实务中并没有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存在几种处理方式并存的情况,亟待统一。
2、一、国企改制调账处理存在分歧的具体事项国企改制通常会根据改制方案确定改制基准日,这一时点也是改制审计和评估的基准日。改制审计评估完成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改制申请材料,获得批复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实务中通常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改制完成日。改制完成日通常为企业进行改制账务调整的日期。改制账务调整内容包括审计调整和评估调整两个方面。审计调整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改制基准日企业净资产进行审计时,发现存在的会计差错及有关法规规定需在改制时调整的事项(如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职工教育经费结余、三类人员费用等)。评估调整是指按照评估结果调整账面价值与评估值之间的差额,将账面净资产价值调
3、整为净资产评估价值,同时按照评估价值调整资产折旧或摊销。(一)改制审计调账改制审计调账,通常包括会计差错调整和改制特殊事项调整两部分。1.会计差错调整对于改制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历年会计差错的调账,实务中基本上能够达成一致。既然是会计差错,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处理,即将重要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性的差错或追溯重述不具有可行性的差错调整改制基准日当期财务报表。这样处理之后,改制审计调整中的会计差错均已在改制基准日当期处理完毕,即使改制完成日跨年度,也不会因为改制审计调整中差错更正的内容而出现差异。2.改制特殊事项调整按照
4、财政部、国资委有关企业改制的相关文件要求,国有企业改制时点,应该对一些事项采取特别处理,如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职工教育经费结余转入资本公积、三类人员费用1等。这些调整并非基于会计差错,因此在改制基准日当期通常不会处理,因为改制尚未获得批准。存在分歧的事项是改制完成日调整这些特殊事项时,究竟是调整到改制完成日当期还是改制基准日当期。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在改制完成日调整并在当期财务报表反映,理由是改制完成日才能确定改制实现,这些特殊事项的处理才有依据,而在改制基准日时点改制是否实现尚存在不确定性,调整这些特殊事项缺乏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在改制完成日调整并追溯调整改制基准日当期财务报表,
5、理由是这些特殊事项是基于改制基准日时点的状态,改制基准日净资产是在调整这些特殊事项的基础上确定的,因此在改制调账时应该追溯调整改制基准日当期财务报表,但这种追溯调整不属于会计差错更正,只能作为调整期初数的特殊情况处理。由于改制特殊事项通常属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事项,不涉及利润表项目的调整(编制模拟财务报表时除外),因此调整到改制完成日当期还是调整到改制基准日当期,其影响范围相对较小。(二)改制评估调账对于改制评估结果调账,实务中经常存在分歧的事项包括:1.改制调账日的选择改制过程中存在审计、评估基准日和改制完成日两个时点。究竟以哪个时点作为改制调账基准日存在分歧。观点一认为应该以改制完成日作
6、为改制调账基准日。理由是“由于改制基准日改制并未完成,该事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也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应当追溯调整评估基准日的报表,应当用改制日进行评估调账为好。”2按照这种观点调整,通常自改制完成日开始调整改制过程中的审计调整和评估调整事项,而改制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之间的资产价值和资产折旧或摊销仍然是以原来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观点二认为应该以改制基准日作为改制调账日。理由是改制调整中的审计调整和评估调整都是基于改制基准日已经存在的状况做出的相应调整,调整影响数应该归属于改制基准日当期。按照这种观点调整,通常以改制基准日为起点,调整改制过程中的审计调整和评估调整事项,改
7、制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之间的资产价值和资产折旧或摊销以改制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基础计量。2.改制过程跨年度时如何调整评估基准日至上年末的影响数改制基准日与改制完成日经常不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如果采用前述观点一的处理方法,则不需要调整改制基准日至改制年末期间的损益,所有改制调整影响均体现在改制完成日当期。如果采用前述观点二的处理方法,则改制基准日至改制年末期间的损益影响数究竟反映在改制基准日当期还是改制完成日当期存在分歧。也就是说按照观点二的处理方法,也存在具体处理上的不同意见。基于上述观点二的第一种做法是:尽管按照改制基准日评估价值为计量基础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和资产折旧或摊销,但对于资产账面价值和评
8、估价值的差额以及改制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期间改用评估价值为基础补提折旧或摊销的损益影响数全部调整到改制完成日时点。基于上述观点二的第二种做法是:将资产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的差额调整改制基准日当期各项资产的期初数,将改制基准日至改制基准日当期期末之间的以评估价值为基础补提折旧或摊销的损益影响数调整改制完成日当期未分配利润期初数,将改制基准日当期期末至改制完成日之间以评估价值为基础补提折旧或摊销的损益影响数调整改制完成日当期损益,但不调整比较期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基于上述观点二的第三种做法与第二种做法基本相同,只是对于改制完成日期初各项资产价值和未分配利润的调整,追溯调整比较期间资产负债表的上年年末
9、余额和利润表上年发生额。3.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转回除了少数大型国有企业能够获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允许按照改制评估价值税前计提折旧的批准文件外,大多数国有企业改制时并没有取得改变计税基础的批准文件,因此改制企业按照评估值调账之后,出现了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对此上述各种观点的处理方式相同,都是在调整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即与评估增值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资本公积。存在分歧的是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观点一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已评估增值资产计提折旧时转回,应计入计提折旧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即计入损
10、益。观点二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时计入资本公积,转回时也应冲减资本公积,即计入权益。上述观点二实际上是由于对新会计准则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理解有误造成的。除特殊情况外,只要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不管是属于原制度下的时间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都是新准则下的暂时性差异。改制调账导致的递延所得税事项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事项导致的,因此这些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但这并非意味着此后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调整后账面价值确认折旧与按照计税基础确认折旧之间的差异也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事项,折旧差异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于计提折旧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事项并非直接计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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