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主任轮训 竞争性磋商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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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ll)江苏乾弘2022年全市社区主任轮训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编号:JSQHZFCG-2022033江苏乾弘信息科技2022年5月3.5 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平安产品的,供应商应中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平安产品磋商, 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平安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3.6 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中选择依据国家标准中二级能效 (水效)指标认证的节能产品磋商,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3. 7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中选择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认证的环 境标志产品磋商,并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4. 8进口产品政策(1)除
2、磋商公告载明接受进口产品参加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依照财 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 248号)的规定。(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 新方案的投标人的进口产品。3.9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4、磋商费用1供应商应承当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代理机 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当这些费用。4.2本次工程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二、响应文件编制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3、,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 性承当法律责任。6、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1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就有 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假设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 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6.2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6. 3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6.4 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磋商代表签字。6.5 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双面打印、装订成册
4、并编制 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磋商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当。6. 6响应文件应逐页编码,不得跳页(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证明材料、声明及产品介绍、彩 页等)。6.7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工程编号、工程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 、 等。7、响应文件的组成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磋 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响应文件由商务局部、技术局部、价格局部, 以及其他局部组成。7.1 响应文件的商务局部。商务局部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 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5、其中加 工程不得有缺失或无效:(1) 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 供应商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中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 件证明文件;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中3.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3)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中3.3采购人根据采购工程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 (假设有);(4)商务条款偏离表;(5)合同条款;(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等。7.3 响应文件的技术局部。技术局部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磋 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6、,以及对货物和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 和数据等。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如与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异之所在。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其中加工程不得有缺失或无效:(1)服务内容的详细说明;(2)技术条款偏离表;(3)工程集成(实施)方案(假设有);(4)服务承诺;(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7.4 响应文件的价格局部(1)价格局部是对货物和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 货物和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2)报价应包含完本钱货物和服务工程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 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7、。(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成交, 总价格不变。如果有漏项,视同让利。(4)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高于或低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首次报价的,分项报价同比例调 整。7.5 响应文件的其他局部。其他局部由供应商根据编制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三、响应文件签署与提交8、响应文件签署8.1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8.2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 点。8.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拒收:(1)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对响
8、应文件进行密封、加盖公章的。四、磋商9、联合体及分包9. 1采购工程如接受联合体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 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竞争性磋商。9. 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当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 义单独参加同一工程竞争性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工程竞争性磋商。9. 3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工程和分包工程向采购人负责,分包项 目供应商就分包工程承当责任,成交供应商与分包供应商之间应该签订分包意向协议。9.4 享受中小企业扶
9、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9.5 预留份额的采购工程中,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未预留份额的采购工程或采购包中,组成联 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10、磋商组织1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小组分别与供应 商进行磋商。1.1 2磋商工作由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11、磋商程序1磋商小组评审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
10、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 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 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将告知有关供应商。1.2 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有同等 的磋商机会。1.3 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局部,磋商小组将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用加注或特别说明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1.4 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11、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1.5 5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 价。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局部。1.6 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提交 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工程,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 转化工程除外)。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 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局部。11. 7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签署、盖章的;(2)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
12、3 )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 ( ccgp. gov. 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接受联合体的工程,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 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4)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5)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保证金到帐确认函的(如有);(6)属于磋商邀请中第3条中拒绝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供应商的;(7)没有详细阐述服务方案,而是直接拷贝磋商文件需求的;(8)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
13、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 能诚信履约的,未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 价合理的;(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1.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4)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6)采购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暂时不能确定,或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的;(7)预留份额的采购工程或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
14、资格条件的中 小企业数量缺乏3家的。12、评审成交方法和标准1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 及诚信记录评分的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11.1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11.2 评定方法,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13、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综合比拟与评价后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 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服务标准优劣顺序排列。磋商小组根据排名确 定3名成交候选人。11.3 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1)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15、;(2)采购人在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按第二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 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 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11.4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 布媒体上公告,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到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11.5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 5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13. 6所有响应文件不管成交与否,代理机构均不退回。14、编写评审报告14.1磋商小组根据
16、磋商过程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15、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5.1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 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5.2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 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15.3 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 或拒绝签订合同。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视情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 三年内不得参
17、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15.4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 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 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评审报告未推荐成交候选人的,应重新开展政府采 购活动。15.5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 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 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六、询问、质疑、投诉和老实信用16、询问16.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代理机构将在两个工作 日内作出答复
18、,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17、质疑17. 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7.2质疑供应商的质疑行为应符合财政部94号令相关规定,未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 在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17. 3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自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3)对磋商结果提出质疑的,自磋商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17.4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
19、当是参与所质疑工程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 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17.5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 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 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17.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 出。17.7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 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0、。17.8 质疑函的主要内容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财政部指定中国政府采购网发 布)填写;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17. 9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 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17. 10质疑函现场书面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处的,提交时 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17.11 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事项。17.12 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21、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17. 13代理机构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那么,有过错的一方承当调查论证费用。质疑查 无实据或质疑不成立的,将报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18、投诉18. 1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19. 2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3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8第三章成交标准22第四章 采购工程的服务要求和数量等26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31第六章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及附件37
22、事项的范围。1.1 3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 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8.4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 录名单。18.5 投诉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捏造事实;(2)提供虚假材料;(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 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19、老实信用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阻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
23、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 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19.1 供应商不得以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 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 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19.2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 实性承当责任。否那么,一经查实,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 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予以公示。如果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 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质疑,干扰磋商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 为,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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