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池的架构及运作机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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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专利池的架构及运作机理(2012-12-26 23:40:05) 转载标签: frand电信专利池it分类: 评论文章 【说明:一篇介绍专利池内部架构的文章。发表于中国发明与专利,2012年第6期】国际专利池的结构及运作机理张晓 随着国际专利池越来越多地被我国所熟知,专利池近年来逐渐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界理论和实务方面的热点。理论方面,大多集中于讨论专利池与竞争法的关系;实务方面,我国已经出现一些组建专利池的实践,较为有名的是AVS专利池,但目前尚未见到运作得特别成功的案例。本文拟就国际专利池的一般结构及运作机理进行介绍,以期能有益于我国相关研究及实践工作的开展。一、专利池与技术标准的关系 “
2、专利池”这一概念的外延有哪些,知识产权界有多种看法。有人将专利池等同于专利联盟,认为两个以上公司为某种与专利有关的目的而组成联盟,即建立了专利池;有人认为专利池应指将不同权利人的专利集中在一起的一个平台,这些专利可以用于进行许可,也可以用于进行防御;还有人将两个公司的交叉许可也归入专利池的概念之内1。 一般认为,1856年美国的缝纫机联盟是世界上第一个专利池,美国当时几乎所有缝纫机专利的持有人都是该专利池的成员。1908年,Armat、Biograph、Edison和Vitagraph四家公司达成组建专利池的协议,将早期动画工业的所有专利集中起来,形成专利池,统一对外向电影放映商进行许可。专利
3、池的模式属于“技术的联合”,这些参与联合的公司可能是竞争对手,聚集的技术也可能是具有竞争性的,这些具有竞争关系的东西联合在一起,总是被反垄断法所仇视。 因此,专利池一直受到反垄断法的严加审视。所幸的是,目前反垄断当局对如何组建“合法”的专利池,还是有比较统一和清晰的意见的。而各专利池在实际构建和运作中,为保险起见,也尽量按照这些反垄断当局已有的意见进行操作。这样的好处是组建的专利池无须事先提起反垄断审查。这些意见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如下要求:(1)有独立的第三方评估者;(2)只能以互补性专利入池;(3)不能限制权利人在池外进行许可;(4)不得披露被许可人的保密具体经营信息;(5)许可条件应遵循RA
4、ND原则;(6)入池专利的退出机制;(7)防御性设计只能针对同样标准的必要专利。“互补性”技术有时候并不容易界定,为保险起见,在实践中专利池一般都只吸收某一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因为可以确定,这些专利都是实施该技术标准所必须的,相互间没有竞争性。因此,从实际情况看,国际上真正运作的“专利池”,特指基于某一技术标准而组建的专利池,入池专利均为实施该标准所必须的专利,专利池的组建目的就是将这些专利聚集在一起对外进行许可。例如,Sisvel管理的CDMA2000专利池2,Via Licensing公司管理的802.11系列标准的专利池3等。以下对专利池运作机理的讨论,都是基于这种标准技术“专利池”来
5、进行的。二、专利池的生命过程 专利池的最初形成一般可以是这样的过程: (1)一些标准专利的持有人有意共同组建一个专利池,于是开始就其中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达成协议后,由其中一家公司全面负责专利池的运营。或者各公司有初步意向后,共同选择一个专利池管理公司,由该公司组织大家进行讨论,并在专利权人达成协议后负责运营专利池。 (2)某个标准冻结后,一些专门的专利池管理公司认为该标准未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于是利用各种手段(例如发新闻稿、在网站上进行宣传)召集该标准的必要专利持有人参与其专利池筹备活动4。专利池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各专利权人进行专利池相关问题的讨论,并在达成协议后负责专利池的运营。负责专利池运
6、营的公司,被称为许可管理人(Licensing Administrator)。许可管理人除了组织专利池筹备工作外,更重要的职责是在专利池建立之后对专利池的管理,包括(1)寻找市场上的技术买家进行许可,必要时还要组织专利权人提起法律诉讼,这实际上是一项销售工作;(2)对被许可人的产品销量等进行一定的监控,以确保其按照许可协议的约定支付许可费;(3)将许可费在不同专利权人间进行分配等。 当标准技术已经被新技术取代,或者专利池运营不成功(原因可能是多样的,如技术标准本身未被市场接受,许可管理人未能开展有效的许可等),则专利池将根据协议解散。整个专利池的生命过程可以用下图表示:三、专利池中的基本关系
7、一个专利池的运作主要涉及到三方:专利权人、许可管理人及被许可人。在法律关系设计上,许可管理人与专利权人间可以是代理关系,也可以是许可关系(即专利权人将专利许可给管理人,并允许其进行分许可)。这三者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一般而言,许可管理人与不同专利权人签署的入池协议都是相同的,其中设定了如何进行专利评估、如何进行许可费分配、如何进行诉讼决策等一系列条款,这些条款对不同专利权人都是透明的。许可管理人对外许可适用的费率,是由各专利权人一起讨论决定的。(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其称为“一般式专利池”) 但也有一些专利池,不同专利权人与管理人签署的协议并不相同,且这些条款对其他专利权人保密。这种模式
8、下的专利池更像是一个简单的“代理集合”,即管理人分别从不同专利权人处获得标准专利的许可代理权,然后统一对外许可。对外许可费无需经专利权人集体讨论,只需简单地将各权利人要求的费率相加即可(在本文中我们将其称为“代理集合式专利池”)。笔者后文将会论述,从整个产业发展的角度看,这样的专利池只是专利权人的收费工具而已,并不会为产业发展带来太多的好处。 从实践看,为满足RAND原则的要求,管理人与不同的被许可人都一概签署相同的许可协议。许可协议的文本实际上在专利池筹备阶段即由专利权人、管理人拟定好。在专利池运作中,该文本类似于格式合同,标准实施者要么签署,要么走开。 事实上,在专利池筹备阶段,专利权人之
9、间,或者专利权人与管理人还会签署一项筹备协议。该协议主要规定筹备费用的分担、对讨论的内容保密等条款。筹备协议中还会包括评估条款。在实践中,能够参与专利池筹备讨论的人,必须是相应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所有人。这主要是出于避嫌反垄断法的考虑。因为专利池筹备活动中,各公司会讨论未来的许可费、许可收益的分配等问题。很多反垄断律师认为未持有基本专利的公司未来无法作为许可人加入专利池,其参与这些敏感问题的讨论是不合适的。当然,也有部分观点较为激进的律师认为这么做并没有违反反垄断法。但目前还没有见到哪个国际专利池敢于进行这样的实践。参与筹备活动的公司,必须至少持有一件被评估认定的基本专利。四、专利池主要涉及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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