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201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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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2012版)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并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家用电器。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脑以及摄影、摄像器材;(二)用于生产、商业经营以及办公使用的物品;(三)非法物品及违禁用品。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电压异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供电线路因遭受
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三)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在维修、保养和试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二)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
3、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内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八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也可以短于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
4、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十四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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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电器 用电 安全 保险条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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