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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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程序一、了解本国法律对海外投资的态度这部分内容与外资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相同。二、进行外资并购主体资格评估首先,并购方要对自己进行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资格评估。其次,并购方要对自己进行实力评估。因为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三、了解中国的产业政策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
2、,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四、选择和确定目标企业这个步骤在方法上与外资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相同。但是,这里所说的目标企业是指拥有国有股权的上市公司。五、发出并购意向书这与外资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的内容基本相同。六、谈判并签订收购合同目标公司如果有收购意向,双方就可以谈判并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的条款与外资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的并购合同条款大部分相同,但是有几个问题要注意:.收购合同的标的外资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的标的可以是国有资产,也可以是国有股权。但这里只限于国有股权。.付款方式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但是,已在中国境内投
3、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持股期限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十二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该规定要求外商至少持有收购的上市公司股权个月,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外国投资者进行投机性收购。因此,被收购方如果想要外国投资者更长期地持有股份,可以与外国投资者自行协商。七、信息披露收购合同签订后,如果外资收购方与股权出让方各自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协议收购方案,收购双方则要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收购的重要步骤。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向外商转
4、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两个法规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义务有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后来又发布了五个与之配套的文件。这五个配套文件分别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这些配套文件的
5、出台,组成了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完整体系。在外资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过程中,一般要履行以下收购信息披露义务:.公布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条规定:“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该办法对信息产生的时间与披露的时间间隔规定得极短,即“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就应该进行披露,从而减少和避免内幕交易和
6、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条规定:“ 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将收购报告书摘要与收购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的收购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收购人应当将收购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第条规定:“ 收购人董事会与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或主要负责人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
7、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收购人的一般情况。如果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收购人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与代码、企业类型与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应当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相关的产权与控制关系,列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与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收购人应当
8、以文字简要介绍收购人的主要股东与其他与收购人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与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收购人在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与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与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可以不在媒体公告)、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前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与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
9、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与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如果收购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以与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等,其中,身份证号码和住所可以不在媒体公告;)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与所任职单位的名称、主营业务与注册地以与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与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应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所受处罚的种类,诉讼或者仲
10、裁的结果,以与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如果收购人为多人的,除上述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各收购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并以方框图的形式加以说明;)收购人为一致行动人的,应当说明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控制的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以与保管期限。()收购人的持股情况)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并说明其是否可对被
11、收购公司的其他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产生影响与影响的方式、程度。)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信息)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当事人、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与性质变化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对价(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外商持股时间、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与条件、特别条款等;)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持有、控制的该上市公司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如本次股份转让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部门的名称。()前六个月内买卖挂
12、牌交易股份的情况)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与一致行动人)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行为的,应当披露每个月买卖股份的数量(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和交易的价格区间(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与一致行动人)与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与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行为的,应当披露每个月买卖股份的数量(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和交易的价格区间(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上述收购人的关联方未参与收购决定、且未知悉有关收购信息的,收购人与关联方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披露相
13、关交易情况的申请。()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与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各成员以与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交易:)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以上的交易;)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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