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再审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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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再审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再审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加快农业发展的方针,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民创造了以家庭经营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不断实践和完善,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发生在我国农村改革中的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多年来,这种体制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社会条件变迁,这种体制的适应性也发生了变化。因此有必要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理内核与不足进行再审视。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理内核()、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是与农业的自身特点相适应的,具有客观的必然性。世界各国农业发展史都表明,农
2、业家庭经营不仅能与自然经济的小生产相适应,而且不排斥技术进步和社会化大生产,可以同农业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的推进协调一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农业生产力很高的条件下,农业的大部分仍以家庭为单位经营,无论是人多地少的日本,还是人地比例中等、经济发达的西欧,甚至在人少地多、农场面积大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家庭农场也占绝大多数。年,美国个人或家庭经营的农场占,如果把其他形式的家庭经营计算在内,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农场占农场总数。家庭之所以成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这与农业生产的自身特点密切相关:其一,土壤肥力的可培育性与遭受破坏后土地生态的不易恢复性要求经营者相对稳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与主人翁精神,且
3、能从长计议;而农民家庭结构稳定性较大,凝聚力强,容易集中意见,统一行动,有利于发挥高度自觉性与主动性,长远打算,趋利避害。其二,农业生产对象是具有生命活力的动植物,受外界自然条件影响明显,农业生产劳动的强度与效率相差很大,农业生产者投放于农业生产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对于准确计量与核定,造成农业经营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劳动量进行收益分配的困难;而由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农民家庭,与其他经营单位相比,其成员感情深厚、利益更为一致,其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核算单位,可以有效地解决收益分配的困难。其三,农业生产作业项目,对劳动者体力和智力要求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特点;而农民家庭成员在性别、年龄、体力、智力上的多层次、
4、多样性正好与此相适应,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农业生产能够最充分地利用各种劳动力,恰当地进行劳动分工,通过家庭成员相互默契的合作与协调,提高作业质量。()、有利于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家庭联产承包使粮食生产快速增长,促进了农产品购销制度改革,年国家取消粮、棉、猪等主要农产品的统购派购,代之以合同收购,密切了农业生产与广大市场之间的联系。农户除了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生产任务外,还可以自购生产资料发展其他自营经济,独立进行商品生产。年,全国农村生产性固定资产总值增至亿元,比年的亿元增长倍,其中农户占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这说明农户已成为农村经济中的基本单位和市场主体。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也迅速增加,到年底,
5、全国(缺西藏、广西、青海)已有各类农民专业性合作与联合组织个,在一、二、三产业中的分布比例为。这表明农村经济中的市场主体在规模和产业分布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有利于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谓双层,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二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是以土地公有为纽带、以村为范围的以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为主的一种社会合作经营。随着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家庭分散经营因土地规模过小而效益不高的问题日渐突出,农户在生产经营中往往会遇到许多办不了、办不好或办起来经济不合算的事情(如农田水利建设),而集体经营层次所具有的生产服务、组织协调和资产积累等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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