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表格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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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专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IFDC-FS-2017报 价 文 件 采购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二一七年九月目 录第一章 报价邀请书2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2第三章 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5第四章 报价表格(格式)7第五章 设备技术规格及要求17第一章 报价邀请书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拟对实验室小型专用仪器设备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报价采购。现邀请合格的报价人前来报价。1项目编号:SIFDC-FS-20172. 采购内容、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 详见第五章技术规格和要求。 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3报价人须知序号要求内 容1交货地点上海市张衡路1500号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上海市富特西一路
2、479号2楼实验室外高桥实验室上海市哈雷路998号4号楼3楼食化室外借实验室2交货时间按采购要求或由报价商自报3报价货币及报价人民币元(上海工地价)4报价文件数目正本一份,副本一份。5报价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500号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二楼加层222室6报价文件领取时间即日起至 2017 年 9 月22日,每日9点-16点(节假日除外) 7报价截止日期 2017 年 9 月 22 日 16点8评审原则综合评审法或最低价评审法4. 联系方式采购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地 址:上海市张衡路1500号邮 编:201203联 系 人:金嘉华,电话50798187杨慧元 ,电话传 真:50798
3、1875. 说明5.1. 适用范围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报价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货物采购及服务。5.2. 合格的报价人5.2.1 凡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有报价竞争能力、符合本次采购所规定的、具有相应资格和资质要求的制造商或供货商为合格的报价人。5.23 报价人应有相应资格和资质要求是指(但不仅限于):1)近3年内销售的业绩证明;2)合法性生产或经营本项目所需产品的许可证3)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6. 采购文件组成采购文件包括: 第一章:报价邀请书 第二章:报价人须知 第三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第四章:报价表格(格式)14、报价书(格式)15、报价一览表16、报价
4、报价表17、设备说明一览表18、规格偏离表19、资格证明文件 第五章:设备技术规格、要求报价人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的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报价人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报价书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 则是报价人的风险。根据规定, 没有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报价将被拒绝。7.报价7.1 报价人应在采购文件所附的相应的报价表上注明拟提供的货物的单价和报价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总价为准。报价以工地交货价为基础,包括设备自运抵项目现场前的销售税或其他税收、运保费、设备运抵项目现场后的卸货、清点、保管、安装、调试、验收、使用单位人员培训、技术服务
5、费用以及采购文件中的其他要求等。报价总价中不得包含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总价中也不得缺漏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审时将有效报价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报价总价。7.2 报价报价表至少应填写下列内容: (1) 单价,包括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费用;(2) 工厂至工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3) 专用工具和测试仪器及备品备件的费用;(4) 安装和调试费用;(5) 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技术服务费用;(6)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其他项目,如无另外说明价款,所有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报价人按上述规定分类报价仅供评审委员会评审方便,但不限制买方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8.报
6、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8.1 报价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报价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8.2 若报价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报价人自己生产的,报价人应提供货物的制造商向其提供的该种货物和服务的授权书,制造厂商及其产品在国内已使用,并且已经通过国家权威部门或机构的鉴定证书(如在技术规范中要求的话 )。9.报价书格式9.1报价人应准备一份正本,并在每一份报价书上明确注明“正本”和“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为准。9.2报价书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报价人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的报价人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报价书中。 报价书的每一页都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
7、或首字母小签。9.3除报价人对错误处作必要修改外,报价书中不许有行间插字、加行、涂改或改动,若有修改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9.4报价人应如实填写报价一览表、报价报价表、设备说明一览表和规格偏离表,一经发现虚报性能参数,或所报仪器性能参数与该仪器正式发行的公开资料不符,或与仪器本身的实际性能不符,都将视为该报价人虚假报价,并导致报价文件作废。9.5电报、电话、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报价文件概不接受。10.递交报价书的截止日期报价人必须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将报价文件送达规定的地址。采购单位可根据本须知规定,可酌情延长报价截止日期。11.评审评审将按照综合评审法或最低价评审法进行
8、。采用综合评审法,评审内容以资格后审、报价报价、设备技术规格性能、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交货期、业绩和信誉等为主要因素。评审也可采用最低价评审法,除考虑报价价格外,对技术规格性能、交货期、付款条件、售后服务等因素进行量化考虑,调整其评审价。报价商品应达到采购文件中的商务部分关键条款和/或技术部分关键技术参数和技术规格(*指标)。12.签订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采用综合评审法时将合同授予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报价人;采用最低价评审法时将合同授予最低评审价的报价人。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规定的设备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第三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13. 购销合同合同编号:采购编号: 签约地点:上海合同各方
9、:甲方(买方,使用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 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产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合同价序号货物名称及型号规格制造商原产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金额(元)12(所有配置详细清单另附合同附件)3总计合计人民币(大写):本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2. 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2.1交货地点: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张江实验室:张衡路1500号,
10、外高桥实验室:富特西一路479号7号楼2F、3F,食化室外借实验室:哈雷路998号4号楼3F)。2.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天。2.3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3. 质量标准和要求3.1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3.3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4. 权利瑕疵担保4.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4.2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
11、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5. 包装要求5.1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6. 验收6.1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7日内提出。6.2卖方可采取以下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1) 使用单位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
12、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收取发票。2) 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3凡是进口产品,卖方必须提供报关完税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卖方印章。7. 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7.2本合同款项支付方式:到货验收合格后 20 个工作日内100付款。8. 伴随服务8.1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
13、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英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8.2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 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 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 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8.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9. 质量保证9.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14、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卖方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9.3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用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4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
15、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免费将所有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专用设备、备品备件等补齐。10. 补救措施和索赔10.1 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0.2 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卖方应在接到使用单位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
16、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1. 履约延误11.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1.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2. 误期赔偿12.1 除合同第13条规定
17、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 不可抗力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
18、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 履约保证金14.1 在签署本合同前之前,卖方应向使用单位提交一笔金额为0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卖方。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买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
19、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 争端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15.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16. 违约终止合同16.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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