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法规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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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换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 1、畜牧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
2、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
3、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2、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十九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各种畜禽场(站)应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提出申请,更换新证。第十五条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向省或市(州、地)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按本办法第二章或第三章规定的基本条件详细说明。第二章 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三条基础设施(一)场址的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的要求;交通、通讯、能源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二)畜禽舍的建筑设
4、计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设施齐全;生产区的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排污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四)种牛场、种羊场应有足够的饲料地或放牧地。种牛场应具备青贮饲料的配套设施。(五)场内设有病畜(禽)隔离舍及死畜(禽)处理设施设备,出入口设有更衣室和消毒设施设备。(六)具有人工授精室、兽医室、资料档案室,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第四条 畜禽群体规模(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种猪场一级场基础母猪省级重点场达300头以上;市(地)级场达100头以上;县级场达50头以上。第五条种畜禽生产(一)必须制定种畜禽选育计划,包括选育方法、配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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