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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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江西省国税局课题组农业产业化(Agriculture Industrialization)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主导产业、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系列化加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农工商、农科教一体化经营体系,使农业走上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的现代化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1。它的实质是指对传统农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过程。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
2、业发展”,把农业产业化作为我国新一轮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突破口,作为实施富国强民战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得到了较快发展,并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颇具潜力的增长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在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基础产业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政策引导作用。因此,从税收角度提出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建议,对于加强税收政策调控,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江西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状近年来,江西省各地围绕江西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江西建成东部沿海地区“三个基地、一
3、个后花园”的战略部署和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目标,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指导方针,以建立十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发展20个优质农产品品牌、集中扶持100家龙头企业为主线,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明显加快,主导产业稳步发展,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明显提高,农户收入不断增长,推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全省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创造了一个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增长点,农业产业化经营已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这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农业产业化规模增长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成为农民增收及农业增效的重要渠道;二是农产品加工业龙头企业不断壮大,成为江西农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
4、要力量;三是按产业化思路调整农业结构,区域特色主导产业日趋明显;四是依靠组织化推动产业化,农产品基地生产向品牌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五是实施开放型经济发展战略,农业产业化经营外向度逐步提高。也就是说,在经过近些年的发展,江西农业产业化经营已初具规模,以“十大基地、20个品牌、100家龙头企业”为主线的发展战略正在付诸实施,以十大基地为依托的主导产业正在形成,并逐步向优势产业带和区域特色产业衍进,一批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的龙头企业群体正在发育壮大,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骨干力量。因此,对江西农业产业化的经营与发展状况,我们可以做出一个基本的判断,即从总体看,江西农业产业化经营正在从低水平向高水平方
5、向发展,这集中表现在其发展方式所呈现出的三大变化上,即发展动力从单纯的行政推动转向行政推动和市场拉动相结合;资源配置从无序转向有序,突出表现在许多地方结合本地区域优势,抓好农业产业化布局规划,形成了产业链和优势企业群体,地区特色开始形成;增长方式从粗放式经营转向集约式经营,依靠提升农产品的科技含量,重视实施品牌战略,以及狠抓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加工档次和水平。然而,纵观江西农业产业化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可以看出,尽管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与部分先进省份相比,与农业进入新阶段后的形势要求相比,与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激烈竞争相比,都还存有较大差距。仅就地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情况而言,江西龙头企业
6、平均固定资产总值为443.7万元,仅为广东省的1/6,平均销售收入为786万元,不到广东省的1/6,平均利税总额88.25万元,则仅为广东省的1/3,浙江省的1/2;同时,广东省平均每个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为1770户,农户户均增收2230元,而江西平均每个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数仅为688户,农户户均增收558.5元,差距明显2。而且这种差距还不仅只是表现在数量、规模及效益等方面,更主要的是体现在创新意识不强、创新动力不足等诸多方面。从近几年全国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实践来看,凡是注重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龙头企业,其活力都很大,后劲也很足,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反之,企业发展就不快,甚至陷入
7、困境。在这方面,江西存有相当差距。大多农口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不快,没有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企业改制、转制和重组未有实质性进展;有的企业虽已按照公司法要求进行了改制重组,建立起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但并没有完全按照其各自职责规范运作,以致形同虚设,因而使“产权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等老问题在农口企业依然普遍存在,进而导致经营者、投资者、劳动者三者积极性都不高,改革效果不明显。由于体制不顺,机制不适应,部分国有企业债务沉重,步履维艰;部分民营企业仍沿袭家族式经营方式,“肥水不流外人田”,子承父业,管理方式较为落后,企业发展缺乏活力。另外,众多农业
8、产业化经营主体缺乏发展动力,包括龙头企业在内的各类产业化组织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载体和依托力量,它们的发展状态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和效果。然而,与周边省份相比,江西各类经营主体明显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带动能力较弱的缺陷与不足。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资本经营方式落后。江西农业企业中自赣南果业上市以后,就再也没有一家农业生产与加工企业上市,而相邻的湖南省迄今已有十多家农业上市公司。部分企业存在等、靠、要的思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资本经营,加快企业发展;二是企业发展环境不够宽松。在调查中了解到,有的地方政府迫于财政增收压力,对企业不是“放水养鱼”,而是“竭泽
9、而渔”;有的部门恃权敛财,向企业乱伸手,吃拿卡要;同时,在产品科技含量、品牌培植、市场意识等方面,江西与周边省份差距也呈现出逐步拉大的趋势。广东省近几年龙头企业每年投入科研开发技术推广经费上亿元,打造出水果加工、牛奶、饮料、饲料等一大批产品知名品牌,浙江迄今已有104种省级名牌农产品,20余家企业农产品品牌获著名商标,有1000多家外向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中有67家企业农产品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相比之下作为广东、浙江邻省的江西,农业企业科研开发投入则显得较少,自主开发能力较弱,基本上是搞“模仿秀”和实行“拿来主义”。龙头企业获得省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为数不多,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培植意
10、识不强,因此造成产品竞争力较弱、市场占有率不高,出口创汇能力不强。从江西农业产业化发展状况分析,导致其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比如,有的专家就认为,“我省农业产业化的整体水平之所以还处于初级水平,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规模小,竞争力弱”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一是由于小农经济思想根深蒂固,农业只是局限于对土地进行耕作以索取食物,从事狭窄的农业经济活动,没有对农业进行横向的和纵向的以及深度的扩展,以致使现代科技要素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含量不高,农产品粗加工多,精加工少,产业链条短,产品附加值低。二是土地经营权的平均分配制度和生产要素市场的缺乏,使农户生产只能以家庭为单位,经营规模长
11、期凝固化,从而形成农业生产中农户分散形式的小规模经营。三是农民的市场意识较差,参与市场的积极性不高,没有真正认识到加入WTO以后的竞争的激烈和严峻的形势,因而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数量较少。四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不断建立起来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发展缓慢,功能不健全。一方面不能有效的协调农民内部以及农民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向政府及时反映涉及农业发展、农民福利、生产经营等共同要求的信息,同时与来自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损害农民利益的贸易保护势力相抗衡;另一方面,它在发挥连接政府和农户的过度性桥梁和组织载体的作用上出现缺陷。”的确,分析非常中肯。但笔者以为,除上述之外,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过
12、程中,政府行为发生偏向,相关政策措施当然也包括现行的税收政策法规存在诸多不健全、不完善、不合理的问题,也同样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就江西区域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情况看,我国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在其设计与安排方面,对推动和促进农业产业化的经营与发展,究竟反映出哪些方面的“不健全、不完善、不合理”的问题呢?二、我国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分析目前,我国除东北地区外,农产品加工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均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的进项价款从销项价款中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资本金投入要计入产品的增加值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率因企业对农产品的加工程度不同而不同,对从事农产品
13、初级加工的企业,其税率为13%,对从事深加工的企业,其税率则为17%,但其购进的初级农产品仍然按13%的税率(或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初级加工是指企业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产品仍然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的农业产品,如果超出这一范围,则认定为深加工。对于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小规模纳税人,与其它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一样,适用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同时规定,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和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粮食实行免税,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中购进的农业产品,分别按收购凭证、销售发票所列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
14、项税额,从其它一般纳税人中购进农产品和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另外,在现行增值税制中,专门针对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企业以林区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三是对部分饲料产品给予免税或减税,如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等。在所得税方面,现行政策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所得
15、予以免税;对列入名单的边境贫困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它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保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服务于农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农口企业、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所得税;对乡镇企业可按应征税款减征10%,对从事工业生产的乡镇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可按技术开发费用的50
16、%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外资企业除享受其他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规定有专门的优惠政策3。此外,在其他税种方面,国家也规定有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对农业用地和农民居住房屋及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农牧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承受荒山、荒沟、荒滩土地使用权,并专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契税等。显然,上述政策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同时也不难看出,现行政策反映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这些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对农业的支持方面,而且优惠对象较为单一,对农业产业化生产以鼓励和支持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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