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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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 3 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
2、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
3、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 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同一地区的,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内跨市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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