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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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 3 页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
2、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第七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八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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