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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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平安保护条例收 费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 理方法(交公路发2018 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工程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 公路改扩建工作。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农 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各区县也可制定农村公路养 护工程的管理方法。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平安的原那么。第五条养护
2、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第三十九条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本钱控制和管理。工程完工 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决算。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四十条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技 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可按交工和竣工验收 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第四十一条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工程一般在工程 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 工程工程,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 程质量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 月。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
3、合同 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第四十二条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 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 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 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养护工程计划文件;(二)养护工程合同;(三)设计文件及图纸;)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五)有关批复文件;(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第四十四条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
4、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 格;(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 班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 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A)完成财务决算;(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 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市、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养护机构应当依 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 促及时整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5、第四十七条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 规范化情况;(三)养护工程质量和平安;(四)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五)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十八条养护工程应当分类分级落实质量平安监督职责。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的质量平安监督,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或其质量平安监督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 大的养护工程的质量平安监督,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负责,高速公路其他养护工程的质量平安管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 理单位负责。第四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 位及人员的管理,执
6、行公路养护作业市场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九章附那么第五十条日常养护工作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相关 管理方法。公路改扩建工作执行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一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 那么。第五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重庆市交 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方法的通知(渝 交管养2014 7号)同时废止。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养护工程 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 工作。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路中心)具体负责 全市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相关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7、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 总队)负责指导全市养护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及执法工作,具体 负责市交通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平安监 督及执法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主管部 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公路养护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 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才安照标 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方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 导和监督。本方法所指公路养护机构,是指从事公路养护生产与管理的 公益性机构。第七条市、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养护机构和公路经营 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 技术状
8、况。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 政资金解决。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 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 工程验收、工程后评估、监理咨询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第九条市、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养护机构和公路经营 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十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 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第十一条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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