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承担和利益承受.docx
《风险承担和利益承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风险承担和利益承受.docx(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风险担当和利益承受关于标的物交付风险转移的问题假如货物已交付后、货款未付清时,货物因不行抗力毁灭,这货物的 风险谁来担?是遵循交付主义还是全部权主义?依据我们国家合同法,假如是不行抗力导致的,双方都不担当责任。但 是主见不行抗力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同时在不行抗力大事发生时履 行了通知义务。L依据我们国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 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2.依据我们国家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 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全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全 部。”详解:风险和孳息转移
2、的界限应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准,但法律另有规 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首先,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依标的物的全部权是否转移,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 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 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民法通那么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全部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全部权从财产交
3、付时起 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上述三个条文确定了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原那么是标的物交付主义, 即风险随着交付走。也就是说,交付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界限,风险 的转移不依标的物的全部权是否转移,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 有所不同。其例外情形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这些例外 情形有: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因买受人缘由交货拖延:“因买受人 的缘由致使标的物不能依据商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自违反商定 之日起担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路货买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 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
4、起由买受人担当。”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不明确:“当事人没有商定 交付地点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其次款第一项的 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担当。”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买受人受领拖延:“出卖人依据商定 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其次款其次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 付地点,买受人违反商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 反商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担当。”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出卖人瑕疵履行:“因标的物质量不 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 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
5、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担当。” 应留意:对全部权保存,法律仅有的规定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商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 他义务的,标的物的全部权属于出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条规定: “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商定财产全部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 件成就时,财产全部权方为转移。”从这两个条文来看,法律并未对 全部权保存情形下风险的负担有特殊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全部权保 留的情形下,风险负担的基本原那么仍应以交付主义对待。有些学者认为对不动产的风险转移适用交付主义显失公正,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风险 承担 利益 承受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