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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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物警戒质量管理法律规范(草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法律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 衡,保障公众用药平安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规范。其次条(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 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法律规范,坚持诚恳守信,禁止任何虚假、 哄骗行为。第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健全的药物 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平安性信息沟通,以实现 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一)遵守我国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二)预防任何可能
2、的药品不良反响/大事;(三)促进平安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准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 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平安性信息。(四)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其次章药物警戒体系第四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健全的药物 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方案、质量依从、质量掌握和保 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穿到药物警 戒的全部工作中。第五条(人员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确保实现既定的 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共同参加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担 当各自的职责。第六条(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
3、所持药品平 安性状况相适应,应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施、计算机系统 等。及适当的计算机系统和电子存储空间,以满意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的需要。第四十八条(设施设施管理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 关键的设施设施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持续满意使用要求。第六章计算机系统第一节原那么第四十九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满意药 物警戒工作需要的计算机系统,用于药物警戒相关数据的管理和支持药物警戒活 动的开展,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其次节计算机系统总体要求第五十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持申请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符合以 下基本要求的计算机系统:(一)有
4、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相关的终端,并确保其平安性;(二)有平安、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三)有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等配套的第三方系统软件;(四)有能够满意本法律规范中要求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应用软件;(五)有满意药物警戒工作开展所需的标准数据库;(六)有其他与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相适应的的软件或功能。第五十一条(平安性要求)计算机系统应具备完善的数据平安及保密功能, 确保相关数据不损坏、不丧失、不泄露。第五十二条(功能拓展要求)计算机系统应具备肯定的升级和扩展力量, 以满意药物警戒工作的进展需要,并支持相关监管部门的新要求。第三节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求第五十三条(系统管理要
5、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计 算机系统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以法律规范计算机系统的管理过程,应至少 包括以下管理要求:(一)应依据计算机系统类型、用途、风险性的不同对其进行分级管理,并明确计算机系统的分级标准;(二)应明确不同计算机系统在设计、安装、配置、验证、测试、培训、使用、维护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并法律规范纪录上述过程;(三)应明确不同计算机系统的平安管理要求,依据不同的级别选取访问掌 握、权限安排、审计追踪、授权更改、电子签名等掌握手段,确保计算机系统及 其数据的平安性;(四)假设由供应商供应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系统相关服务,应与供应商签订 合同或合同,明确其职责与义务,并
6、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数据管理要求)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数据除符合本法律规范第 五章第三节纪录管理中的相关要求外,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一)计算机系统相关数据应永久保存;(二)应通过定期备份、存档等方式确保计算机系统相关数据的平安性和完 整性;(三)计算机系统相关数据的录入、新增、修改、删除、导入导出、转存等 操作应符合权限范围、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并确保数据真实、精 确、完整、准时、平安和可追溯。第七章药品风险管理第一节原那么第五十五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药物警戒 体系及其相关活动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规范的要求在药品全生 命周期内进行药品风险
7、管理,并以风险管理方案的形式描述所持药品的风险管理 状况。其次节风险管理总体要求第五十六条(责任主体)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品风险管 理的责任主体,但可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协作。第五十七条(基本原那么)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制定风险管 理的工作制度,遵循风险监测、风险识别与分析、风险预防与掌握、风险效益评 估的风险管理周期,开展循环往复的风险管理活动,以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第五十八条(风险管理活动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依据所持药品平安性状况,依据风险管理周期的基本要求,开展如下的主要风险管 理活动:(一)药品平安性监测:连续监测药品平安性状况,为风险信号
8、的识别与分 析供应数据基础;(二)风险信号管理:以药品平安性信息为基础,识别、确认和评估风险信 号,觉察药品平安及其他方面的新风险或风险的新变化;(三)风险最小化措施:依据风险信号的管理状况或其他必要状况,选择和 执行风险最小化措施,预防和掌握药品风险;(四)定期平安性更新报告:综合上述活动的开展或方案开展状况,结合药 品平安性和有效性状况,定期评估药品的风险效益;(五)上市后平安性讨论:当上述风险管理活动缺乏以管理药品风险时,可 实行上市后平安性讨论等其他风险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监测、识别、分析、掌握 药品平安风险。第三节风险管理方案第五十九条(基本要求)风险管理方案是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
9、持有 人描述药品当前平安性状况及其将如何进行药品风险管理的书面文件,应在规定 状况下提交,并在药品生命周期内进行必要的更新。第六十条(提交条件)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以下状况向 相关监管部门提交风险管理方案或其更新版本:(一)上市许可申请人进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提交风险管理方案作为 新药申请材料的一局部;(二)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药品再注册时,应提交风险管理方案作为再注册 申请材料的一局部;(三)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药品进行重大转变的新申请时,包括新剂型、 新给药途径、重大工艺变更、儿童适应症重大转变、其他与适应症有关的重大转 变等,应提交风险管理方案作为申请材料的一局部;(四
10、)当已上市药品消失影响药品风险效益平衡的状况,由监管部门要求时, 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提交风险管理方案;(五)药品上市后,上市许可持有人认为消失影响药品风险效益平衡的状况 时,应提交风险管理方案。(六)当风险最小化措施的评估结论、定期平安性更新报告的评估结论说明 有必要修改风险管理方案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提交风险管理方案。第六十一条(风险管理方案内容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依据以下的结构和内容要求制定风险管理方案:(一)药品概述:应描述药品基本信息和风险管理方案基本信息;(二)药品平安性描述:应描述药品平安性状况,包括已确定风险、潜在风 险及缺失信息;(三)药物警戒方案:应基于药品
11、平安性描述,具体描述如何进一步描述和 监测风险的药物警戒行动的方案。药物警戒行动分为常规药物警戒行动和额外药 物警戒行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全部药品进行常规药物警戒行动,包括药品平 安性监测、风险信号管理、定期平安性更新报告等活动;当常规药物警戒行动不 足以满意药品平安性监测时,应实行额外药物警戒行动,针对特定药品的特定风 险制定针对性行动,例如上市后平安性讨论;(四)上市后有效性讨论:应描述已上市药品有效性讨论的相关方案,用于 分析评估药品的风险效益状况;(五)风险最小化措施:应基于药品平安性描述和药物警戒方案,具体描述 预防或掌握风险的最正确措施及其选择依据,并在必要时描述风险最小化措施的
12、评 估状况;(六)风险管理方案概述:应精准概述风险管理方案的全部要素,作为向公 众公开的局部。(七)附录:应包括风险管理方案的支持性材料,以及拟开展的药物警戒方 案、风险最小化措施方案、上市后平安性讨论方案等。第六十二条(针对性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依据不同 的药品类型(例如创新药或仿制药)、不同的提交目的(例如首次提交或更新)、 不同的药品风险(例如总体风险或特定风险)等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管理方 案,在结构和内容上区分层次和重点。第六十三条(流程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制定操作规 程法律规范风险管理方案的制定、更新、提交等过程,并纪录上述过程的全部信 /息、
13、O第八章报告和监测管理第一节原那么第六十四条(药品不良反响报告总体目标)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本法律规范的要求对已上市药品的不良反响/大事进行收集、上报和评 价,对相关病例进行随访和纪录,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药品群体大事进行调查、 分析和评估。第六十五条(平安性监测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 在药品全生命周期内多途径收集药品平安性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为风险信号 的管理供应数据来源。其次节药品不良反响/大事报告第六十六条(报告的收集)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多途径收集药品不良反响/ 大事,并建立操作规程以法律规范其收集频率和具体要求。收集途径主要包括以 下方面:(一)医疗机
14、构渠道;(二)经营企业渠道;(三)销售渠道(四)询问或投诉 ;(五)科学文献;(六)网站或其他信息化平台;(七)其他途径。第六十七条(报告的纪录及传递)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响/ 大事的纪录和传递流程,明确纪录内容、纪录要求、传递过程、时限要求等内容, 确保纪录及传递过程的准时性和有效性。第六十八条(报告确实认)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响/ 大事进行核实,对其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第六十九条(报告的上报及评价)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响/大事进行上报和评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范性、 精确性准时限性要求。第七十条(病例随访)上市许可
15、持有人应对缺失关键性信息的病例进行随 访,准时补充相关信息;应对有重要意义的病例进行随访,例如新的或严峻的病 例。第七十一条(死亡病例、群体大事调查)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获知的死亡 病例、药品群体不良大事进行调查,全面分析评估,并按要求撰写和提交调查报 告。第三节药品平安性监测第七十二条(监测渠道)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所持药品 的平安性进行常规监测,并建立操作规程法律规范监测频率和具体要求。监测渠 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我国反响数据库;(二)科学文献;(三)临床试验;(四)上市后平安性讨论等额外药物警戒行动;(五)国内外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及通报;(六)媒体及社交网络的相关信
16、息;(七)其他渠道。第七十三条(平安性信息管理)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 数据库或实行其他牢靠方式储存和管理药品平安性信息,并对其进行规整和分析。第九章风险信号管理第一节原那么第七十四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药品平安 性监测的基础上,识别、确认和评估风险信号,及早觉察药品平安及其他方面的 新风险或风险的新变化。第七十五条(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风险信 号管理的操作规程,明确风险信号识别、确认和评估的流程及标准,并跟踪纪录 风险信号管理的全过程,不遗漏风险信号及相关信息。其次节风险信号识别第七十六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
17、有人应以来自全部 适当来源的平安性信息为基础,选择适当的方法识别值得进一步调查讨论的风险 信号。第七十七条(信号识别依据)值得进一步调查讨论的风险信号应包括以下 方面:(一)药品说明书中未提及的新不良反响,特殊是新的严峻的不良反响;(二)药品说明书中已提及的不良反响,但频次、严峻程度等明显增加;(三)新的药品-药品、药品-器械、药品-食物或药品-养分品之间的相互作 用;(四)新的特殊人群用药或特殊人群用药的新变化;(五)药品使用方面的新风险,或风险的新变化;(六)药品其他方面的新问题。第三节风险信号确认第七十八条 (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已识别风 险信号的支持性信息深化分
18、析,进一步明确是否存在新的因果关系,或因果 关系的新变化,从而确认风险信号是否已进展为新的药品风险。第七十九条(信号确认依据)风险信号确实认过程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一)风险信号的临床相关性;(二)风险信号的知情程度;(三)支持性信息的全面性和牢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第四节风险信号评估第八十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已确认的风 险信号进一步评估,考虑其优先度和重要性,形成建议后续处置措施和时间支配 的评估结论。第八十一条 (信号评估依据)风险信号的评估过程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一)药品风险对患者的影响,包括严峻性、可逆性、可预防性以及临床相 关性;(二)中断药品使用所
19、产生的结果,以及其他治疗方案的可获得性;(三)支持性信息的牢靠性和全都性,例如,生物可信度、报告比例的均衡 性、是否存在集中报告现象等;(四)临床背景,例如关联性是否说明可能包括其他反响在内的临床综合症;(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包括药品在一般群体和特殊群体中的采用范围, 药品的采用模式等;(六)不良反响频率或严峻性增加的程度;(七)疑似不良反响的新奇性,例如药品上市后不久即消失未知的疑似不良 反响;(八)替代性药品的研发或上市进度;(九)社会关注度和影响范围。第八十二条(信号评估结果)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依据信 号评估结论实行相应措施,例如更新药物警戒行动、执行风险最小化措施等,并
20、 在必要时更新风险管理方案。第十章风险最小化措施第一节原那么第八十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依据风险信 号的管理状况及其他必要状况,选择和实行最正确的风险最小化措施预防或掌握药 品平安风险,并在必要时对风险最小化措施进行评估。其次节风险最小化措施的选择第八十四条(选择依据)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依据药品风 险的类型、严峻性、发生频率、对患者健康的影响程度、可预防性等因素合理选 择风险最小化措施;风险最小化措施分为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和额外风险最小化 措施。第八十五条(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 优先考虑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常规风险最小化措
21、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科学设计药品说明书、标签及包装,准时更新不良反响、留意事 项、禁忌等平安性信息;(二)制定并发放特地针对患者的训练材料,向其传达用药过程中需了解和 留意的信息;(三)制定并发放针对医护人员的训练材料,指导其平安有效地使用药品;(四)通过设计药品包装规格限制患者每疗程用药,避开滥用;(五)设立药品流通和使用中的条件和限制,例如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界定O 第八十五条(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当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缺乏以应对时, 上市许可申请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应选取适当的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例如设立 训练工程、进一步掌握药品流通、限制药品猎取、预防妊娠等。额外风险最小化 措施的选取
22、应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一)应权衡实施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的新增风险和患者获益;(二)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应针对最重要的可预防风险;(三)当单一措施缺乏以掌握药品风险时,应实行一系列额外风险最小化措 施的组合,并合理设计实施路线。第三节风险最小化措施的有效性评估第八十六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风险最小化措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估,特殊是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第八十七条(评估标准)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评估指标和推断标准,对 风险最小化措施的实施过程、目标实现等方面进行有效性评估。第八十八条(有效性评估结果)上市许可持有人应针对风险最小化措施有 效性评估的结论实行相应措施,包括改进风险最小化措施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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