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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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 文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 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 工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 作坊生产加工活动。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食 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市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
2、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 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并按管理条例规定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 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那么。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种类范围内按照相应的 食品平安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种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 的分类原那么划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快食品 小作坊登记信息化建设,推进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发 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登记事 项,提高办事效率。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七条申请
3、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领先取得营业执照。向申 请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的,可 一并提交复印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 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食品 小作坊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 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首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 当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延续、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必要时可进 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指派二名监管人员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进行,并 填写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申请人应予以配 合。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 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第十条 经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
5、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 异议的,可以向公示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 议,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 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 记证。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县级 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书面决定并说明 理由。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 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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