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铁厂工伤事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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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炼铁厂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及时掌握炼铁厂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工伤事故 的调查、处理及事故预防,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保障炼铁 厂平安生产,根据国务院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所有作业区发生的工伤事故。三、职责3.1 平安科负责炼铁厂工伤事故的申报和轻伤事故的调 查、分析和处理;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重伤以上事故 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制定预防措施,并有效落实。负 责事故现场勘察和及时上报分厂领导,负责事故的调查、分 析、处理以及出具分厂级事故处理报告。3.2 事务组:负责工伤职工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负 责工伤职工住院
2、治疗期间确需护理的护理工作。3.3 作业长:是处理本作业区职工事故伤害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负责现场救护、现场保护和事故上报以及人员救治 并负责出具初期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对发生的职工事故伤害 处理负全责,对职工事故伤害作业区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并 把该负责人名单48小时内报平安科备案,责成其负责事故 处理的全过程,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他人时,要办理好工作 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 亡事故的,由炼铁厂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按照炼铁厂和国家的 有关规定,对事故作业区负责人、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经济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6. 4. 10事
3、故调查人员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作业区及炼铁厂有关部门负责处理。6. 4.11发生重、特大职工事故伤害时,平安管理处在第 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全权负责对 事故的处理工作,其成员包括炼铁厂领导、平安科、平安管 理处、人事行政处、保卫处及事故作业区主要负责人。6. 5对每起伤亡事故必须首先确定事故性质6. 5.1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 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及其它非人为 责任造成的事故。6. 6对“生产事故直接责任者”,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按 以下进行处理。6. 6. 1因
4、违章操作造成自己轻伤的扣罚500-800元;6. 6.2因违章操作造成他人轻伤或自己重伤的扣罚 800-1000 元;6. 6. 3因违章操作造成他人重伤的扣罚2000-2500元并10调整工作岗位;1.1 6. 4因违章操作造成他人死亡的扣罚5000元并调整工 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6.7 对发生死亡生产事故的单位作业长实行问责制,由 事故作业区作业长向炼铁厂平安生产委员会进行平安述职。6.8 凡属责任事故,对有关领导和人员分别追究管理责 任,各单位每月提取工资总额的20%作为平安工资予以考核。6. 8.1对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的处分按政 府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并结合炼铁厂意见处理。6
5、. 8. 2对发生死亡生产事故的处分:6.8. 2. 1.炼铁厂厂长扣罚上一年年收入的30%,同时接 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6. 8. 2. 2炼铁厂分管平安生产的副厂长扣罚上一年年收 入的30%;6. 8. 2. 3发生死亡事故的作业区作业长,扣罚上一年年 收入的30%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 任;6. 8. 2. 4发生事故所在区域的值班作业长扣罚5000元, 发生事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扣罚2000元,并给予行政撤职 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炼铁厂主管平安管理处 室一把手扣罚2000元,炼铁厂主管平安的科长扣罚1000元;6. 8. 2. 5但凡与事故有关的责
6、任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11调查分析结果,给予适当处分;6. 8. 2. 6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扣减当月平安工资总额 的 50%;6. 8. 3对发生重伤生产事故的处分:6.8.3. 1对发生重伤事故作业区的作业长,扣罚上一年 年收入的10%至20%;6. 8. 3. 2发生事故所在区域的值班作业长扣罚扣罚上一 年年收入的10%至20% (并撤职),发生事故所在班组的班组 长扣罚1000元(并撤职),炼铁厂综合管理室主任扣罚1000 元,炼铁厂平安科长扣罚1000元;6. 8. 3. 3其它有关人员,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分析结 果给予适当处分;6. 8. 3.4对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扣减当月平安工
7、资总额 的 30%o6. 8. 4对轻伤生产事故的处分:6. 8. 4.1对发生轻伤事故作业区按照治疗费用及伤害程 度对有关责任人,直接负责者进行不同程度的经济处分。发 生轻伤事故作业区的作业长最高处分1000元,事故所在区 域的值班作业长最高处分1000元,班组长最高处分500元;6. 8. 4. 2根据治疗费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考核时,按 以下标准进行:治疗费用2000元时,考核金额不超过最高考核额度的1220%;2000元W治疗费用5000元时,考核金额为最高考核 额度的20%-40%;5000元W治疗费用V10000元时,考核金额为最高考核 额度的40%-60%;10000元W治疗费用
8、V20000元时,考核金额为最高考 核额度的60%-80%;治疗费用?20000元时,考核金额为最高考核额度的 80%-100%。6. 8. 4. 3与事故有关的责任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 给予适当处分;6. 8. 4. 4对一次发生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的轻伤事故 按重伤处分;6. 8. 4. 5对发生轻伤事故超过年负伤率指标的作业区最 高扣减当月平安工资总额的5%06. 8. 5对微伤事故的处分:对发生微伤事故的责任作业区和个人由平安管理处按 给炼铁厂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适当处分;用人单位在一 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微伤事故的,除由平安 管理处给予适当处分外,按轻伤事故处分标准
9、另行予以处分。6. 8.6对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爆炸事故, 有人员伤亡按前款各条处理,未有人员伤亡处分如下:136. 8. 6. 1责任单位扣罚5000元;6. 8. 6. 2主要责任者扣罚1000元;6. 8. 6. 3其他有关责任者扣罚800元;6. 8. 6. 4平安主管扣罚300元。6. 8. 7对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处分:根据现场调查分析,按可能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程度,给 予直接责任者扣罚100-300元,事故作业区作业长扣罚 200500元,事故所在区域的值班作业长扣罚100300元, 班组长扣罚100-200元,平安主管及相关负责人扣罚 100-200 兀。对因采购的原材料
10、、工具,各种防护用品等不符 合平安生产标准,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将按以上条款追 查处理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者。1.1 8.9因设计和工艺不符合平安生产标准,而导致人员 伤亡,均按以上条款追查处理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的责任。1.2 8. 10因参加集体活动而造成人员重伤以上的,除按以 上条款处分外,对主办单位扣罚2500元。6.9 炼铁厂事故调查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性质较严重 的工伤事故依据制度从重处理。6.10 发生伤亡事故,除严格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 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责任外,按炼铁厂平安生产责任制和有 关平安管理的规定对事故所在班组、专业人员履行平安生产14 职责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凡未认
11、真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对安 全工作放松管理,对事故均应承当责任。6.11 发生工伤事故都要及时上报,凡对事故隐瞒不报或 谎报,均按“严重违反”制度处理,对隐瞒事故作业区作业 长加处分款1000-3000元。故意拖延不报或无正当理由迟报 者,以“违反”制度处理,对责任作业区作业长加处分款 500-1000元。如因故意拖延不报或隐瞒不报,而由职工或其 亲属直接申报到有关部门认定工伤的,所需一切费用全部由 事故作业区承当。并按社保局应赔付而未赔付金额的15 倍进行罚款。6.12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 理意见;对及时抢救他人脱险,防止伤亡事故发生者,以及 及时组织或参加抢救防止事故
12、扩大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意 见,报炼铁厂审批。6.13 炼铁厂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符合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 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之一的,不得认 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6. 14炼铁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之日起10日内,向平安管理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15殊情况经平安管理处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长于20 Ho6. 1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 明书、
13、工伤事故报告书,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需 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 亡职工还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书以及上 级社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6. 16炼铁厂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应由用人单 位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平安管理处初审并填制工伤认定 初审表,对符合工伤条 件者,经总经理批准,由人事行政 处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工伤认定的程序按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工伤认定方法、河北省工 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冀劳社【2004】15号)文件执行。6.17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统筹
14、定点 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未能 脱离危险的,由用人单位自职工受伤害之日起向平安管理处、 人事行政处报告。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医疗定点 医院就医,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受伤害 之日起3日内向平安管理处、人事行政处报告,经抢救脱离 危险后转到工伤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脱离危险后未及时16 转到工伤定点医院就医或者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未向平安 管理处、人事行政处报告的,由此造成工伤费用在社保局不 能报销的,按造成损失额的20%扣罚该单位负责人。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需转院到外地治疗就诊的,由工伤 医疗服务机构提出意见,经人事行政处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xx
15、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批准。擅自转院的,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由单位负责人或职工个人承当。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炼铁厂因公出差 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方法处理。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 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 也可以按照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支付护理 费。6. 18炼铁厂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 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按受伤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发给。如属于轻微伤,其停工留薪期为工伤定点医疗部门出
16、具 的诊断证明的休假期限,一个月以内的停工留薪期,由用人 单位照发原工资,一个月以上者,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伤 津贴,标准为该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受伤害职17 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 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 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 申请的,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暂停支付工伤医 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结论,享 受相关待遇。超过停工留薪期限的,按事假处理,并由用人 单位书面通知其本人,职工在接到通知三日内,到单位履行 相关手续,逾期不履行的以旷工论处,按劳动纪律管理办
17、 法相关规定执行。6. 19职工受事故伤害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 影响劳动能力的,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可 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受伤害职工提出,不进行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 人员,可按本实施方法第4. 18条 第二款执行。所需费用由 用人单位申请,主管副总同意,人事行政处审核报主管领导 批准,按批准意见执行。微伤且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 经炼铁厂申请,人事行政处审核报总经理批准,由炼铁厂承 担。6. 20受事故伤害的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与工伤关 联等确认事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工伤认定决定书,被 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18 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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