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与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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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与完善2001年10月31日我国专门公布的(条例)第53条明确 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 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 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 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为我 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内容上看过于简 单,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至少 应在以下方而作进一步完善:(一)机构设置按照WT0(反倾销守那么第13条的规定,WT0成员应设 立独立于政府部门的机构,该机构须
2、迅速从事对终裁和复审 决定的审议工作。综观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但凡由法院进行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其机构设置有两种类型:一是专门法院, 如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前者审查对商 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起诉,后者审查对国际 贸易法院的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二是普通法院,如欧盟 的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分别负责审查因不服欧盟反倾销措 施而提起的诉讼和不服初审法院裁判的上诉。我国应当采取 何种模式,条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学术界存在两 种不同观点:一种主张仿效美国设立专门法院,即国际贸易 法院来处理反倾销案件的诉讼,该国际贸易法院所在地的高 级人民法院可为其上诉法院f i;另一种
3、那么主张根据(行政诉 讼法第14条的规定,由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等反倾销调 查机构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反倾销诉讼 案件的一审法院,而二审终审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alO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对我国均不适宜。就第一种观 点而言,其不合理性有两点:首先,我国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很 少审理国际经贸案件,缺乏这方而的专门人才,由高级人民 法院作为上诉法院恐怕难以胜任;其次,由于反倾销措施是 一种介于国家行为与行政行为之间的行为,而且反倾销措施 的制裁范围有一定的非特定性,假设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其 进行二审,将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符。第二种观点的不 合理性有三点:第一,由北京市的两级
4、人民法院对反倾销案 件作出初审和终审,其权威性、实际操作性不强,司法审查的 效果难以预料;第二,所有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都由这两 级人民法院审理,将加重法院审案的负担,难免会影响司法 效率;第三,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相同,由地方人民法院进行司 法审查,会与行政诉讼法发生冲突。因此,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专 门设立几个国际经济贸易法院,并在北京设立一个国际经济 贸易上诉法院。由国际经济贸易法院管辖包括反倾销诉讼案 在内的一审国际经济贸易案件,当事人对国际经济贸易法院 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国际经济贸易上诉法院上诉, 由其作出终审判决。这样设置既不会与现有法院组织体系发 生任何
5、冲突,又能集中专业法官审理技术性强、影响力大且 数量日益繁多的反倾销诉讼案件,更加表达我国司法审查的 效率与公正。(二)诉讼主体资格我国(条例)第53条的规定比拟粗泛,没有对反倾销案 件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具体的限定。这样做的好处是,法院在 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时可以灵活处理,综合考虑反倾销司法审 查对各方而的影响,如考虑国内生产者竞争条件的改善、中 央有关部委权威上的损害、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等。但是, 这种规定极易导致法院在受理反倾销诉讼案件的申请时出 现立案标准不统一的情况,甚至出现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建 议从如下两个方而对反倾销诉讼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i.原告资格。对反倾销案件进行司法审查,
6、只能由该案的 利害关系方提出。各国法律关于“利害关系方”的规定并不 相同。在美国,“利害关系方”包括:u)外国制造商、生产商、 出口商、美国进口商和工商业同业公会,其中大局部会员是 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所在国家的政府;(3)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商或批发商;(4)合法成 立的工会或工人团体,其在产销同类产品的美国产业中具有 代表性;工商业同业公会而且多数会员是同类产品的制 造商、生产商和批发商。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只有出口商、 申诉方以及与出口商有联系的进口商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 起诉讼,至于那些与出口商没有联系的独立的进口商无权向 法院提出司法审查要求Lslo就我国而言,
7、不宜像欧盟那样严 格限制进口商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原告资格,因为进口商往往 是反倾销税的直接支付者,主管机构的裁决会直接影响其经 济利益,它应当有权提起司法审查。美国的做法较为可取,即 与案件有关的进口商、出口商、同类产品的制造商以及有关 商会、行业协会等均有权提起反倾销司法审查。这样宽松的 规定有利于真正尊重和维护有关各方的利益。2.被告资格。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应为 反倾销主管机构。按照条例规定,我国的反倾销主竹机 构有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海关、国务院关税税那么委员会 等。因此,它们均可作为被告。但问题是,条例)中规定一 个机关“经商”、“会同”或者“建议”另一个机关作出决 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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