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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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打算、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 的立法原那么,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打算、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法律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削 减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 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
2、其义务的法律规范。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依据有关规定准时报告党中心或者同 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依据有关规定准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表达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那么,在给予有关行 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担当的责任。第六条 制定规章,应表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法律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 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爰护等方面转变。第七章附 那么第三十六条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打算、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第三十七条 国
3、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应依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进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准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 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进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准时 修改或者废止。第三十八条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 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第三十九条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准时公布。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 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条例
4、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规章,应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那么,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规定由一个 行政机关担当,简化行政管理手续。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方法,但不得称条例。第八条 规章用语应精确、简洁,条文内容应明确、详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那么上不作重复规定。除内容简单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第九条 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 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联合制定规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其次章立 项第十条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向该部
5、门报请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 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 州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 公开征集规章制定工程建议。第十一条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 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 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应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 制定工程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方
6、案,报 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年度规章制定工作方案应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应加强对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方案的领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方案的工程, 担当起草工作的单位应抓紧工作,依据要求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打算。法制机构应准时跟踪了解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方案执行状 况,加强组织协调和催促指导。年度规章制定工作方案在执行中,可以依据实际状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 工程应进行补充论证。第三章起 草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
7、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详细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详细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第十五条起草规章,应深化调查讨论,总牢固践阅历,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 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实行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 形式。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 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与,也可以托付有关专
8、家、组织起草。第十六条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进展遇 到的突出冲突,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 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进行论证询问,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进行听 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听证会公开进行,起草单位应在进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 地点和内容;(二)参与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三)听证会应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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