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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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明确教学责任, 建设良好教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 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章 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教学过失,是指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 管理及教学活动中(课堂教学、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因 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所引起的,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学 校声誉等现象或事实。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 管理及教学活
2、动中(课堂教学、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所 发生的严重破坏教学秩序、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等现象 或事实。第四条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坚持处理 与教育相结合,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教学管理规定。第五条 本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均适用本方法。办公室2021年7月8日印发10第六条教职工对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享有申 辩权;对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不服的,有权依法依规 提出复核、申诉。第二章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的分类及认定第七条 学院(部)发现并处理本科生教学或研究生教学过 失时,应参照附件1教学过失分类表所示情况进行认定。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其
3、他在教学活动中违反学校教学管理 的有关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对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但尚 未导致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形,经调查确认,应被认定为教学过失。第八条 学院(部)发现并处理本科生教学或研究生教学事 故时,应参照附件2教学事故分类表所示情况进行认定。同 时,在一年内,第七条所述附件1所列情况有三种及以上现象或 事实并存、或一种现象或事实出现三次及以上、有故意成分的现 象或事实亦视同于教学事故。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在教学活动中违反学校教学管理 的有关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对教学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经调查确认,应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第三章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第九条 教学过失
4、与教学事故的受理、调查、认定按以下程 序办理:1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时向学 院(部)或直接向教务处、研究生院报告。2 .如教务处或研究院接到相关人员或部门的报告,须在3个 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学院(部)调查处理。3 .学院(部)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 少由三人组成,其中应当有教师代表。调查小组成员与被调查人 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需要回避。4 .学院(部)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收集、查证相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5 .学院(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 调查的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
5、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成立的,应予采信。6 .学院(部)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处分建议,按一事一表的 方式填写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表,并附上有关材料一起 送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涉及本科教学的送交教务处,涉及研究 生教学的送交研究生院。第十条 学院(部)应认真认定基本领实,确定责任人(一 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或集体代替。主管领导隐瞒本单位的教 学过失、教学事故或检查人员发现事故后拖延不报,亦应列为责 任人。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工作小组 (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负责 各类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复
6、核、认定并提出处理决定。工作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负责人及相关组成,成员应 当有教师代表。工作小组成员与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责任人有利 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要主动回避。教学过失由工作小组最终审定;教学事故由工作小组提出具 体认定意见和处理决定,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报校长办公会议审 定。第十二条 学院(部)收到学校给予受处分人的书面处理决 定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受处分人。第十三条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进行认定与处理。此款规定的期限,从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行为发生之日起计 算;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 了之日起计算。第四章教学
7、过失与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十四条对教学过失责任人,取消当年度各类教学评优评 奖资格。同一年度内,首次出现教学过失行为,由所在学院或部 门通报批评,如第二次发生教学过失行为,由学校通报批评。第十五条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取消当年度各类教学评优评 奖资格、人事考核评优资格;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 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 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记过 处分期限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期限24个月。违反附件2教学事故分类表(一)课堂教学第1款或第2款, 给予“开除”处分;违反附件2教学事故分类表(二)实验 实践教学和论文指导第1款
8、者,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处分;违反其他单一条款者,给予警告处分,同时违反其他两条 条款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违反其他三条或以上条款者,给予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当年度人事考核为“不合格”。在研究生教育活动中,发生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责 任人是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校可暂停其招收研究生资格或取消 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警告” “记过”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由学校做出 决定并执行,“开除”处分由学校做出建议,报上级主管局部审 批后执行。相关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教学过失或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校内绩效工资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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