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康复岗位职责(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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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后康复岗位职责-第 11 页篇一:产后康复中心工作制度盆底康复治疗工作人员职责1、开展盆底功能检查、盆底康复治疗工作;2、严格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3、根据患者康复情况提出合理的康复指导意见,实施相应的康复治疗项目,并做好门诊登记。4、盆底肌力测定仪、盆底康复治疗仪等由专人管理,严格执行保管、维修、使用制度。5、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盆底功能康复知识,提高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6、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开展课题研究。产后康复门诊工作人员职责1、开展产褥期常见病防治、盆底功能测定、产后康复治疗、产后按摩、母乳喂养咨询等项目;2、对产褥期妇女进行宣教,提供多种健康
2、促进方式,如产后按摩、产后康复治疗、盆底康复治疗等,促进产妇健康;3、严格执行产褥期保健技术操作规章、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医疗保健质量;4、认真填写各项检查及复查结果,提出合理诊疗意见;5、宣传母乳喂养知识、产褥期保健知识和产后康复知识,提高产妇自我保健能力;6、做好门诊登记,按时完成资料统计、分析和归档。篇二:产后康复制度与职责产后康复室工作职责1、 保障母亲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仔细观察产褥期生理恢复过程,临床表现,主动进行卫生宣教和指导。2、 给予产妇饮食指导,建议产妇食用易消化、富有营养的食物,指导产妇建立平衡,合理的饮食习惯,以确保有充分的乳汁供给予婴儿。3、 鼓励和支持4
3、6个月母乳喂养,并做好母乳喂养知识,并做好母乳喂养知识宣传教育,定期到病房指导。4、 积极预防产后各种异常情况,促进产妇早日康复。5、 做好产妇精神,心理护理指导。6、 帮助产妇选择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予以避孕指导。康复治疗室工作制度1、定期讨论在贯彻医院(理疗方面)的质量方针和落实质量目标、质量指标2、凡需康复治疗者,由医师填写治疗申请单,经康复科医师检诊后,确定治疗方案与疗程,再由治疗师执行治疗方案。3、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治疗前交待注意事项;治疗中细心观察,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治疗后认真记录。4、康复治疗工作人员应经常与病人沟通交流,了解病情,观察疗效,介绍康复治疗方法、作用及注
4、意事项,更好地发挥康复治疗作用。对不能搬动的住院病员,可到床边会诊及治疗。5、初次进行治疗的病人应仔细进行初次康复评定,明确功能障碍,确立治疗目标,严格执行康复治疗方案,治疗过程中病人出现不适应及时通知康复医师。6、疗程结束后,应及时作出康复评定,存入病历供临床科参考。需继续治疗时,应与康复理疗科研究确定。因故中断理疗,要及时通知康复理疗科。7、进行运动疗法时,应掌握好适应症,循序渐进,在治疗时要因人而异、因病而异,在运动疗法实施后,要定时评定,了解运动处方是否合适,及时调整,再次实施,直至治疗方案结束。下班时,要清点所有康复器械和切断设备电源。治疗中病员不得私自使用治疗师安排外的设备。8、爱
5、护康复治疗设备,使用前检查,使用后擦拭,定期检查维修。产后康复按摩的好处促进产后各系统、器官的恢复; 可预防和治疗腰背痛、腹痛; 预防和治疗痔疮、便秘; 可预防治疗产后耻骨联合分离症、缺乳; 可预防和治疗尿闭、尿潴留、尿失禁; 可预防和治疗产后出血; 可帮助恢复体力,消除疲劳; 美容、美体; 能够恢复阴道紧缩度,提高性生活质量,加深夫妻感情; 有利于防止产后慢性病症。篇三: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意见征求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产后母婴护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参考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
6、办法、卫生部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是指服务对象为刚分娩出院的产妇及其婴儿的综合性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包括婴儿的喂养、健康保健和产妇的集中食宿、产后护理、形体恢复等。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开展母婴护理与保健服务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第四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运营应经有关部门许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以“为产妇提供助其康复的科学服务和良好环境,指导产妇学习科学喂养和护理婴儿的方法、培养其做一位合格的母亲”为功能定位,由经
7、资格认定的护理人员帮助并开展服务工作。第二章设施设备与环境第五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并取得相应的工商、食监、消防等许可。应选址于交通方便、环境安全卫生的区域,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区,距离最近的综合性医院或妇幼保健专科医院应不超过15分钟车程。第六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可以为独栋建筑,也可与其他场所如宾馆共用一栋建筑。如为后者,产后母婴康复机构与共用的其他场所之间应有必要的隔断设施,保证严格的独立性;电梯和楼道也应独立,不得与其他场所共用。第七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床位设置在12张以上。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建有居室、食堂、洗衣房、功能活动室
8、、办公室等基本场所;建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排污设施。第八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每间居室和功能活动室应具备恒温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居室和功能活动室在使用时,室温应保持在22-26,相对湿度在55%-65%,每隔几小时开窗通风一次,每次15分钟。冬季注意保暖,夏季注意降温。第九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需配置的基本设备为: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经皮胆红素检测仪、儿童体格测量用具(体重计、身长测量仪)、紫外线灯、奶瓶清洗消毒机(符合iso15883)、电冰箱、洗衣机(可升温至90-93持续5min功能)、氧气瓶、应急药箱、轮椅车等,此外还应配置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第十条 产后母婴康复
9、机构应当并且仅在公共区域、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第十一条 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人员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第十二条 居室应通风、采光、整洁、安全,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每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只可居住一位产妇。母亲床单位占地不少于5平方米,婴儿床单位占地不少于2平方米。每间居室还应具有独立的盥洗卫生间,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配设坐便器、毛巾架、梳妆镜、洗漱盆、废纸桶、淋浴器、防滑浴垫、换气扇等。第十三条 每间居室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桌椅、衣柜、衣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夜灯、暖水瓶、
10、面盆、污物桶等。床头还需有电话与呼叫器,确保每床均能与工作人员随时联系。母婴同室和家庭化房间应增加相应设施和物品如24小时冷热水供应、电视、微波炉(可公用)、电热壶等。第十四条 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物桶、洗手池、消毒设备和防蝇设备等。厨房应配设相应的炊具、用具、食品分类存放设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水电气控制设备等。第十五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内部可以设置医务室,但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配有专职医护人员。医务室应备有常用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物资及急救药箱、吸氧设备和轮椅车。第十六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各类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维修保养、更新改造,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状态。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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