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的终局性与公正性:以审级制度为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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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的终身性与公正性:以审级制度为视角摘要:审级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基石,其价值基础在于终局性与公正性的衡平。目前为破解法院案多人少的 矛盾,立法对审级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将终局性中的效率价值置于突出地位,但是审级制度的公正性被忽视,再审 程序中过高的改判率、二审终结后当事人过多的申诉请求,这些都难保司法的公正。因此,需要借鉴国外的三审终审制 并结合我国国情完善二审终审制度,或改革本土的案件请示制度,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同时弥补公正性的缺乏。关键词:终局性;公正性;审级制度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对于终局性与公正性的讨论主要源自于是否需要进行三审终审制改革。持改革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民 事案件的
2、再审率过高,这破坏了司法的终局性,同时在公正性上也有所欠缺,因此,需要建立三审程序,而非以再审来 替代三审。这种观点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他们都忽视了西方国家建立三审终审制的背景。西方国家建立三审制,依 托于完善的诉讼分流机制。以美国为例,其一审民事案件只有2.3%进入审判、其中只有1%的判决需要陈述详述理由; 在上诉法院,也会有较多上诉案件被放入不予发表和不准引用的栏框里,一旦被放入这个框内,便意味着此类案件通常 不会开庭辩论、司法意见也会相应简短,这样的案件分流模式给予了司法机关足够的时间与资源去开展三审1。在中国,并未存在上述提到的筛选机制。在这一前提条件下,假设我国的审级制度在终局性与
3、公正性方面有着不 错发挥的话,盲目地去增加一个审级显然是没有必要的,这只会加重上级法院的办案压力,影响我国的司法效益。但同 样,如果我国的审级制度在终局性或公正性实现方面存在缺乏,就存在增设一个审级的必要,例如再审率过高,这将导 致案件无法终局,那为何不增设一个审级来保证终局,而非启动再审程序。对此,本文对我国现有的审级制度就司法终局性及公正性的实现情况进行分析,以探究是否需要进行审级制度改 革,假设存在一定必要性的话,应当如何改革而不至于影响到紧缺的司法资源,以期建构一种植根于本土的审级制度。二、终局性与公正性的关系在分析我国审级制度之前,对司法的终局性与公正性进行一定的阐述。司法的终局性是
4、指只要判决可能被重新审 判或撤销,那么该判决即为临时性的,不能作为有既判力的判决。定义中的重新审判或撤销,可以得出司法终局性的一个 特征,即无论是延长审级还是决定再审都是对司法终局性的一种削弱,一种破坏,它不仅关乎审判效率,也直接关系到 社会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可以说,当终局性无法实现时,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难以维持,审级制度将随之失去意义。相对的,当一个案件终结了,纠正判决错误的通道即被关闭,如果判决有错误怎么办?此外,不服判决的当事人 无法再行救济,他们是否会对法律心生不满?换句话说,当审判过程不公正、结果不正确,这样的终局有什么意义?这 就引申出了公正性的概念,司法的公正性不仅指结果的正
5、确,也包括过程的公正,只有这样才能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 受审判结果。当一个国家试图通过审级制度来实现司法的公正性,比方建立“五审终审制”,这看似有利于司法过程的公 正、结果的正确,但实际上五次审判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极大地延长了案件终局的时间,是一种对司法终局性的破坏, 进而会影响司法权威。如果不能保证每一审的质量的话,增加再多的审级是无意义的,不能通过重复审判的方式来追求 司法的公正性。相反,在追求公正性的过程中必须以维护司法终局性和权威性为前提,如果这种追求以破坏终局性为代 价,那么案件的审判次数越多,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那么越少2。判决不被随意推翻,是司法权威最基本和最本质的内 容,司法的
6、终局性作为审级制度的核心内涵,以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为基础,又反过来决定着司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它们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三、我国审级制度就终局性与公正性的实现情况根据以上分析得知,司法的终局性与公正性存在着一种矛盾的关系,因此并非审级越多就越好、就越公正,三审 终审制并不天然优于两审审制,而是需要通过分析制度本身就终局性与公正性的实现情况才能得出相应结论。(一)司法终局性的实现情况终局性的实现关乎两个方面,它不仅与案件经历了几个审级有关,同样也与判决生效后被决定再审有关,审级太 多或者再审太多实际上都是对终局性实现的削弱。就前者而言,由于我国采“两审终审”,再加之审判期限的约束,一般 情
7、况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生效的时间并不会很长。因此,就我国现有的审级制度而言,想要考察终局性,应当从再审 案件的数量着手,假设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数量太多,那两审终审制一般意义上的终局便失去了意义。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二审民事案件、再审民事案件”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了以下数据,见表1:表1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我国近5年来审级制度就终局性的实现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笔者并未统计一审民事案 件数量,这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通常也不会申请再审。一审案件决定再审仅仅是少例,并不具备通常意义上的 统计价值,因此表1中的再审比例实际上指的是二审民事案件中决定再审的比例。从表1可以看到,近五年来,法院最 终
8、决定再审的比例不高于3%,相较于2000年左右高达20%的再审比例,我国司法就终局性的实现方面有着极大改观, 以再审变相地弥补二审审级缺乏这样类似情形大大减少。因此,就近几年的司法现状来说,我国已意识到经常性地启动 再审程序对司法秩序的危害,不当指责通过再审来增加审级是不恰当的。(二)司法公正性的实现情况相比于终局性而言,审级制度就公正性的实现更为复杂,它不光与上文提到的再审比例相关,也与再审结果、当 事人申诉占比有着密切联系。再审案件数量越多,那么越不公正;再审结果与二审结果差异越大,那么越不公正;二审审结后, 不满判决提出申诉的当事人越多,那么越不公正。对此,这些因素都是与司法公正性息息相
9、关的。对此,笔者在裁判文书 网以“当事人申诉”“再审判决”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如下数据,见表2:由表2可知我国当事人的申诉请求比例在五年内的变化,不难发现,当事人的申诉比例在5年内有较为显著的增 加,在2019年之后已经突破了 30%的关口。当然,这一数字的增长不仅与审级制度的公正性有关也与民众的法律意识 有关。这是因为国家开启了再审这一通道,给予当事人额外一个可能的救济机会,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必然会有 越来越多的败诉当事人提出申诉。因此,仅仅依靠于这一数据显然并不客观。想要更加全面地考查我国审级制度就公正 性的实现情况,必须结合再审结果来综合考量。笔者随机抽取了 100例两年内的再审
10、民事案件进行了统计,如表3所示。可以观察到,100例再审民事案件中仅 有21例案件被法院宣布维持原判,其他的79例案件无一例外地都被宣布改判,并且有超过半数案件的判决被完全推翻 重判。如此高比例的改判率,不免让人怀疑实践中是否还有更多的案件其判决结果有误。总而言之,将再审结果与当事人申诉比例两因素综合起来考虑,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现有的审级制 度在实现司法公正性方面存在缺乏。四、我国审级制度改革的路径探索审级并非越多越好,衡量一个审级制度优劣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其在终局性及公正性上的发挥。从理论和实践上来 看,我国的审级制度在终局性方面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在公正性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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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 终局 公正性 制度 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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