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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健康, 规范XXX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第三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实行“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机制。第二章职责第四条 公司总部和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 卫生第一责任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总部和各分、 子公司其他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对其分管部门和 业务的职业卫生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 范围内,对职
2、业卫生工作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职业卫生工 作负直接责任。上级管理人员对所管下级人员的工作负职业卫生管 理责任。第五条 应当贯彻有关职业卫生的政策法规、公司的管理规定,建立、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职业卫生全方位管理实施管 控。各分、子公司的职业卫生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宣传、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二)组织制定并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三)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检测、评价、告知和 申报;(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五)配备、教育和指导员工正确佩戴、维护个人职业病防 护用品;(六)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七)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查和隐患整改
3、;(A)开展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九)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十)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第三章日常职业卫生管理第六条各分、子公司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相应 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涵盖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建设工程职业病 危害评价、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职业病 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 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 生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 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八条 应对员工进行
4、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 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劳动者进行专门的 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 的职业卫生培训。第九条每年应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分析,确定重点 场所和岗位、重点危害因素、重点接触人群,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当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重新进 行识别和分析。第十条应根据识别结果,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实施 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评价。(一)内部日常监测。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 作。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设
5、施,并在相关作业场所设置固定式有 毒气体检测仪;主要危害因素的非连续性日常监测,监测频次一般 不少于每月一次。(二)定期检测和评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 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每三年至少进 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工程、监测方法、 监测频率、监测结果的处理等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 准和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限期完成整改。第十一条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 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危害工程。第十二条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 治的规
6、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醒目的职业 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 知牌。有关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的设置应符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 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 果告知牌应写明检测时间、检测工程和检测结论等内容,告知牌的 设置应便于员工查看。第十四条 应采取以下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一)工程控制: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对防 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
7、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撤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二)工艺控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健 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 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三)监控报警:应由专人负责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四)行政管理:通过合理的作息管理、培训、信息沟通、 演练等措施,使员工认识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程度,增强员工的 防护意识;(五)个体防护:应向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提供合格的、 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催促、教育、指导员工正确佩戴使用。第十五条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可能产
8、生 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相关告知内容应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或附件。第十六条应选择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按照职业 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等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 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 告知员工本人。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 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职业相关的出现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 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 原那么上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在体检中发现异常者,
9、应安排复查。第十七条在与承包商签订施工、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 明确职业卫生管理的要求。对临时用工,应当将作业场所可能存在 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履行的责任、员工应尽的义务等信息 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临时工在职业卫生管理上与企业员工享有同等待遇。第十八条假设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时,应告知接收 者将要外包的作业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及相关的防护条例,并要 求接收者采取措施到达这些防护条件,如配置通风、除尘、消声、 防暑、隔离等防护设施,或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接收者没 有条件或不愿采取措施到达上述防护条件,不能将具有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外包。第十九条应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要求,规范职业卫
10、生档案 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管理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应 向有关部门如实提供诊断、鉴定需要的职业卫生资料。第二H一条应实行职业病登记和报告制度,一旦发现职业 病或疑似职业病,除根据地方政府要求上报外,还须根据事故管理 方法要求及时向公司报告。第二十二条 对于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有关 要求组织开展职业病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等工作。疑似职业病的 员工在其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 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 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 职业病病人,应对其进行岗位调整。6-第五章 建设工程职业卫生管理
11、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 引进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 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工程预算。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 设计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 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新增或接受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 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作业防护条件论证。但凡风险不可接受或 防护条件不具备的,不得增加或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六章 并购、合作工程职业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涉及并购业务的单位,应在决策前对拟并购单 位或工程进行职业卫生尽职调查。调查重点内容包括:工程职业卫 生“三同时”管理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控制情况;罹患职 业病的员工人数和处置情况等。.7-第三十条 在并购、合作、进行资产处置时,应当对职业卫 生管理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界定,防范遗留法律责任风险。第七章附那么第三H一条本制度由公司总部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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