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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章程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第七条 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当责任。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八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及方式
2、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那么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 为
4、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订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以下职权:一主
5、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 为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行为进展监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6、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
7、其全部或者局部出资。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九章 附那么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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