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内容规范022WA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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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本更改内容生效日期A/1初版发行;2007-12-10编制/日期:杨小娜2007-11-14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会签记录:部 门品质中心标准化部会签部 门会签分发部门:产品规划研发系统 物流系统 品质保障系统 生产系统 文件控制印章1.目的规范灯具标贴内容、位置,规范说明书内容,保证产品形象的一致性。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雷士在国内销售的灯具。3.职责3.1 采购单位:及时向供应商提供新标签图纸,及时传达公司技术标准要求。3.2 供应商管理部:及时向供应商提供新标签图纸。3.3 产品研发包装部:设计满足标准要求的产品标签图纸,提出标签制作要求。3.4 结构开发一部:为包装工程师提供灯具
2、标签制作所需的包装资料参数表。3.5 生产部:负责对标签具体位置操作和监督,并对生产过程异常进行反馈。3.6 品管部:按GB7000.1标签检验要求检验来料。4.内容4.1 灯体上标签内容及位置分类总则见(表1)更换光源可见的标贴安装过程可见的标贴安装后可见的标贴其他额定功率特殊光源冷光束碗形镜面反射灯泡防护屏触发警告自带保护屏灯泡来源标记额定电压或类灯具型号F标志接线端子互连的灯具环境温度IP数字被照物距离恶劣条件形象贴警示语认证标示执行标准 (表1)4.2灯体上的标签灯体上的标签主要有货号标签(铭牌标签)、功率标签、被照物距离贴、形象标签、警示标签(安装表面要求)、执行标准标签、接线标签,
3、接地标签、额定电压标签、开孔标签,其他警告语或符号的标签。除特殊要求外,标签字体统一用“方正黑体简体”。4.3货号标签(铭牌标签)基本内容:来源标记、灯具名称、型号、货号、额定电压、额定功率、电源电流、功率因数、安装表面要求标记、认证标志、或类灯具(类省略);标签字体:统一使用方正黑体简体8号字 。4.3.1. 来源标记:“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或商标“NVC”。 4.3.2 灯具名称:保持与公司SAP系统成品描述保持一致性。4.3.3 型号/货号 a) 型号:灯具的3C认证型号。 b) 货号:雷士对灯具本身的分类型号。4.3.4 额定电压 a) 用钨丝灯泡的灯具,其额定电压不是250V时
4、,需标记额定电压。b) 标明电压类型:直流电符号 ,,交流电符号,电压单位为V。4.3. 5 额定功率 标明光源的功率、数量、型号,标明光源互换及组合情况,如钨丝灯灯具有一个以上的灯座,以以下形式标记最大额定功率:n x MAX.W, n为灯座数量。(使用钨丝光源灯具的功率可在瓦数前加MAX字样,非钨丝光源可不加。)4.3. 6 功率因数/电源电流 4.3.6.1 灯具电源端信息,由灯具性能决定,当灯具的功率因子不是“1”时,必须标明功率因数和电源电流,如荧光灯和气体放电灯等灯具。如果灯具有适用于电阻性负载又适用与电感性负载的连接件,电感性负载的额定电流应在括号内标出,且标在电阻性负载的额定电
5、流后面。例如:3(1)A/220 4.3.6.2 当灯具不是完整的灯时,电源电流和功率因数等参数标在说明书上,并配接线图说明接线情况。4.3. 7 安装表面 见(表2 )灯具类型可能使用的安装面材料分类符号符号意义固定式灯具灯具适于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灯具不适于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嵌入式灯具灯具适合于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而且隔热材料可能盖住灯具和警告语“不管什么情况下灯具都不能被隔热衬垫或类似材料盖住”一起使用灯具不适于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但不管什么情况下灯具都不能被隔热衬垫或类似材料盖住和警告语“不管什么情况下灯具都不能被隔热衬垫或类似材料盖住”一起使用灯具不适于安装在普通可燃材
6、料表面,且不管什么情况下灯具都不能被隔热衬垫或类似材料盖住可移式灯具无符号规定灯具必须分类为适于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 (表2 )4.3.8 认证标志 标明灯具所取得的认证情况,一般标志国家强制认证标记(3C),标志的使用参看质量体系文件“NVC-QA-W-012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范”。4.3.9 或类灯具标志 灯具防触电保护类型,类灯具省略不标,、类标志高度不能小于3mm4.4功率标签(光源规格标签)4.4.1按使用光源区分为:钨丝灯和非钨丝灯。a)钨丝灯光源:标签字体:方正黑体简体;字号:8/8.5;内容统一为:光源示意图/光源型号/灯座型号/光源电压/额定功率。例如: b)非钨丝灯光源:
7、标签字体:方正黑体简体;字号:8/8.5;内容统一为:光源示意图/光源型号/灯座型号/额定功率。例如: c) 当出现光源名称易混淆的光源时(即可以用钨丝灯也可能用非钨丝灯时),需在说明书中适当说明,标签字体:方正黑体简体;字号:8/8.5;内容统一为:光源示意图+区别文字 光源型号/灯座型号/光源电压/额定功率(非钨丝灯省略光源电压)。 d)少数灯具两种光源可互换(部分筒灯E27节能灯和白炽灯互换)的情况,应在说明书中或铭牌标签上说明最大功率限制情况,标签字体:方正黑体简体;字号:8/8.5;内容统一为:光源电压/灯座型号 光源示意图1 额定功率1/光源示意图2 额定功率2,例如:e)如灯具由
8、两种以上光源组合使用,则按光源规格使用不同标签在灯具相应位置标明。f)如新增光源种类,标签尽量选用以上已有规格。 g) 因铭牌标签上已标明光源数量和混用情况,光源规格标签不再标光源数量,即:标签不出现光源规格为:2x18或3x18等标法。4.5被照物标记(光照距离标签) 即被照物最小距离标签,当灯具由于使用的光源、发射器形状、可调节安装方法或安装说明书上规定的位置等可以使被照物过热(被照面允许的最高温度是90),需用标记标明,标签内容为,在给出符号的同时还应在说明书上说明符号的意义。我司已有以下几种距离标签供选用,可按实际情况增加: 4.6形象标签:内容为”NVC 雷士照明”,公司内销形象标签
9、保留两种:4.6.1用于常规灯具 常规灯具形象标签尺寸分为:a) 45x11.5 mm 大(材质:透明PVC / 消银龙)b) 30x7.5 mm 中(材质:透明PVC / 消银龙)c) 25x6.5 mm 小(材质:透明PVC / 消银龙)一类灯具使用同一尺寸形象标签,例如:格栅灯形象标签全用尺寸为45x11.5(单位:MM),天花灯形象标签全用尺寸为25x6.5(单位:MM)。4.6.2 用于T4/T5支架 ( T4/T5形象标签兼功率标签使用 )4.7 警示标签a)“任何情况下灯具不能被隔热衬垫或类似材料覆盖” (仅限于嵌入式灯具使用)b)“本灯具不适于安装在一般可燃物表面”b)“更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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