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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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籍管理方法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习行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方法制定的依据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 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XX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的学籍管 理。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明确需学校规定的内容,以本办 法为准。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 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自入学报到之日起12个工作日之内,未请假或 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
2、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可以申请保存入学资格,期限为六个月。保存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存入学 资格期满前需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 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如审查发现 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 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 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
3、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类别或者专业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 活;(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第七条复查的程序按照学院当年的具体安排执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 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第七十二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学生在校期
4、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 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第七十三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到达毕业要求的,准 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以在包括其学习时间的六年期限内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并答 辩,及格后可以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对及格后颁发的毕业证 书、学位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七十四条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七十五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天津市
5、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十六条对完本钱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到达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 给辅修教育证书。第七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七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 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五章附那么第七十九条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方法实施。本方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废 止原XX学院学生学籍变动管理方法,废止原X
6、X学院补考、缓考与重修管理方法。第八十条本方法修改稿经XXXX年10月25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 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入学资格三个月。第八条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处理,由学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学院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第三章学期注册第九条学期注册是指在籍学生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 必要手续。第十条学生按
7、学年缴纳学费,并在交费后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如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 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学院批准而未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生也不能延续学籍。家庭经济 困难的学生可在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后注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 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注册前一天到校,以班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 系,经审核后办理注册手续。各系在开学第一周,将XX学院学生注册情况统计表交到教务部。每学期的学生注册登 记表各系也要妥善保存,以备查证。第十二条在校生因病或其它合理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在开学前本人或直系亲属必须
8、向学 生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后,请假方为有效。学生返校后将医院诊断证明或相关证明 交各系核实,办理消假手续。无正当理由而未按期注册者,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未经批准 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四章修业年限第十三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院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在3-6年完成学业。经学院批准的休学创业的学生,修业年限 不超过7年。第十四条因各种原因保存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课程、学分和其他条件的要求后,方可 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第十六条学院以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为依据,并结合学院专业开办
9、的实际情 况,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进行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是,学生在完成第一学年主要公共基础课和 学科基础课学习的基础上,进行专业分流。专业分流后,学生按照专业进行培养。专业分流的具体管理按XX学院专业分流管理方法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局部不适合按专业大类招生的,按照专业招生。第五章学分第十八条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 低学分方可被认定为到达学业基本要求。第十九条学分的折算(-)理论课的学分按学时数折合计算,一般16学时折合为1学分;(二)实验教学一般24学时折合为1学分;(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如军事技能训练、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
10、设计(论文)等以 周数计算,每周计1学分;第二十条由学院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如学生假期社会调查以及其他的志愿服务、社会公 益劳动等活动,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学分。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有科研成果、专利发表,或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工程、 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得等级奖励的,根据XX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管理方法,可以获得相应学分。第二十二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关课程的学 分。第六章学生选课第二十三条学生选课原那么上应参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各系应委派有经验的 教师予以指导,首先保证必修课、指定选修课,再选其它类选修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 程,应先选先修
11、课;选课应防止上课时间的冲突。第二十四条选课原那么:(-)只有按时注册、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才有资格进行选课。(二)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在第一个月内根据安排进行选课;在校生根据学期教学安排 在选课周内进行选课。(三)学生在选课前须认真阅读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时应在教师的指导下慎重考 虑,参照学校指导性的专业课表,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选课。(四)开学两周后,经核准选定的课程,不得变动。学生应确认自己本学期所选的课程并对 自己的选课结果负责。第二十五条学生应认真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与考核。在一学期内的同一课程学习中,学生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只保存平时成绩,但不允许参加该课程考核:(
12、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计划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二)实验总次数中有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缺做或实验报告有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不合格者;(三)课程作业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未交者。第二十六条学生未办理注册手续或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选课与考核。擅自参加考核 的,该课程取得的成绩无效。第二十七条有关课程考核的规定,参照XX学院课程考核管理方法执行。第七章课程免听与免修第二十八条学生对认为通过自学可以掌握的课程或学生所选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的课程, 可提出免听或免修申请。免听是指学生可以不参加课堂听课,但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以及实 践教学环节,最后参加该课程考
13、试。免修是指学生自学能力强,对某门课程已有一定基础,通过自学到达了该课程的要求,不参 加课堂教学直接获得学分。第二十九条申请免听课程手续的管理:(一)学生在选课前或开课第一周内向任课教师提出免听课程申请;(二)经任课教师同意,并经课程所在系(部)批准,到教务部备案;(三)每个学生每学期只允许申请一门课程免听。第三十条申请免修课程手续:(一)学生在选课前或开课第一周内向课程所属系(部)教学秘书提出免修课程申请;(二)经课程所属系(部)同意后,参加系(部)组织的免修考试,且成绩75分以上者, 准予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课程成绩按免修考试的实际成绩记载。(三)免修课程成绩由课程所属系(部)报教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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