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儿童色情治理的问题与实践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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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翎遑色情治理的问题与实践路径摘要:以儿童性剥削材料为代表的网络儿童色情内容物,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以及社会与网络秩序 有极大的危害。在借鉴域外儿童色情治理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儿童色情法律评价内容的同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 履职,综合运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各项职能,推动建立以家庭教育、学校性教育为核心的预防治理体系,监督、规范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并通过创新办案机制落实禁止持有儿童色情物品与信息的规定,融入和助推其他五大保护形成 网络儿童色情治理的合力。关键词:儿童色情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能动履职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52条规定:禁
2、止制作、复制、发布、 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这是我国较为直接地对儿童色情、网络儿童色情的相关内容做 出法律评价的条文。该规定在儿童色情借助网络媒介传播更为猖獗的数字时代无疑具有积极价值,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 对于实践治理工作的推动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我国有关儿童色情的规制与治理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还需要检 察机关在实践中依法能动履职,运用检察职能参与、推动儿童色情的有效治理。一、儿童色情的概念发展与治理经验(一)儿童色情的概念发展儿童色情这一概念的具体所指存在一个发展的过程。1国际法规范中将涉及儿童色情的内容物表述为范围和界限 有所区别的儿童色情制品、儿童性虐
3、待材料以及儿童性剥削材料,传统的观点则将儿童色情制品作为法律评价、规制的 核心。2儿童色情制品(Child Pornography)可以概括为:以任何手段显示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真实或模拟的露骨性活动 或主要为淫秽而显示未成年人性器官的制品。3儿童性虐待材料的含义与儿童色情制品趋近,可以相互转化和替代。近 年来,以露骨性行为为核心要素的儿童色情制品之定义逐渐有难以满足打击需求的迹象,儿童性剥削材料(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material)这一更为广义的界定出现,并有逐步取代儿童色情制品的趋势。4儿童性剥削材料包括所有描绘 儿童的性化材料,同时亦包括为性化而进行的性暗示
4、行为。国内在对儿童色情问题的研究上倾向于使用硬色情与软色情 这样一组较为通俗的对应概念:硬色情是指详细描述性器官或性行为的色情制品,而软色情则主要指带有性暗示但没有 明确性活动的色情制品。5儿童色情制品的概念涵盖硬色情的范围,但对于软色情的覆盖则有所不及;儿童性剥削材料则 可以评价硬色情与软色情。我国现行对于儿童色情内容物的表述主要是未保法中的“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在未保 法没有明确其界限范围的前提下,只能依据刑法中淫秽物品的概念对“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进行 界定,即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是指在电影、照片、书刊以及网络信息载体中以不满18周岁
5、的自然 人作为性的客体,以便唤起观众或读者性欲的内容载体。6这一界定大致与儿童色情制品、硬色情的评价范围重合。整体而言,儿童色情内容物的表述、界定范围呈逐步扩大的趋势,过往“具体描绘性行为”“露骨性行为”的判断标准 逐渐被“性挑逗、暗示行为”“隐性性行为”取代,这是法律规范为了适应其危害性激增所进行的调整,也反映出网络数字时 代儿童色情治理所面临的新问题和难点。儿童色情内容物的危害不言而喻。除了一般色情制品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之外,性暗示、挑逗等软色情内容也 严重违背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更重要的是,制作、传播儿童色情内容物行为的背后往往与更为严重 的性侵、拐卖、虐待等侵害未成年
6、人的犯罪相联系,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具有严重犯 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与成人色情制品相比,鉴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与对性的认识能力不足,未成年人拍摄儿 童色情内容物均应当被视为“不自愿”或者被迫。制作、传播儿童色情内容物的行为人往往受利益驱动呈现有组织性的特 征,拍摄、制作、推广、传播等各环节都有专人“各司其职”,以制作链顶端的拍摄者、制作者为首,辅以底层的推广者、 传播者的组织性犯罪所带来的是成倍增长的法益侵害性。此外,由于网络数字时代媒介的瞬时传播、即时互动、传受众 之间交互频繁等特性,儿童色情内容物的传播依赖于如网盘、云盘等数字存储载体,越发猖獗的制作、传播
7、儿童色情内 容物的行为也影响了正常的网络云存储、交互秩序,阻碍了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侵犯了 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二)儿童色情的域外治理经验在儿童色情网络媒介属性特点突出、传播性极强以及交互性频繁的背景之下,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律规范内容有值 得汲取的治理经验。1 .许多国家将网络虚拟图像纳入规制的范围。如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色情预防法,扩大了儿童色情 的范围,将计算机生成的“虚拟”儿童色情图片纳入其中,这一改变与互联网以及图像合成技术的发展有关。可以说,在 网络信息时代,儿童色情制品的制作与传播变得异常容易,依据网络的特性,扩大打擎和治理范围是网络治理
8、的发展路 径之一。2 .许多国家将持有儿童色情制品或通过网络持有儿童色情制品行为规定为犯罪。如韩国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法 第11条第5款规定,“购买包含儿童或青少年性剥削产品或在知道儿童或青少年性剥削的情况下拥有或观看该性剥削材 料的任何人,应处以至少一年的徒刑”。3 .许多国家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防范儿童色情或是有害未成年人信息等方面做出了义务性的规定,较为有代表 性的是德国的有关规定。德国青少年保护法第24条第a款规定了防范措施的原则,要求“为用户存储或提供第三方 信息以谋取利润的服务提供商,在不影响德国电信媒体法的前提下,应采取适当和有效的结构性预防措施,以确保 达到保护目标”。立法机关认
9、为脸书、推特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和义务,在遇到包括儿童色情在内的危害未成年人的 内容时需要进行防范,并通过立法加以明确。7二、我国网络儿童色情的治理现状与问题我国对儿童色情尚无明确的界定,对网络儿童色情的治理也刚刚起步,以往对于儿童色情的规制依托于淫秽物品 的判断标准,并不区分儿童色情与成人淫秽物品之间的界限。此外,与儿童色情相关的处罚范围有限,法律评价范围集 中在制作和传播儿童色情内容物等行为,对于“持有”行为并不做具体规制。(一)缺乏针对性的惩治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中,网络儿童色情的治理内容主要体现在2020年新修订的未保法中,第52条规定“禁止制作、 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
10、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但该条文仍系较为原则性的内容,一方面缺少更 为细节的具体识别内容,另一方面在“法律责任”章中也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网目前对于网络儿童色情的法律规制主要 依靠刑法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相关条文,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对 于“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 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等条文进行处罚。上述规制将儿童色情作为淫秽物品的一部分,虽然评价内容整体上能够涵盖制作、传播儿童色情内容物等行为, 但却忽略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淫秽物品的判断标准与儿童色情内容物
11、的识别依据并不相同,部分儿童色情内容物在 淫秽物品的判断标准之下无法被认定为非法,这实际也导致了法律规范评价无法囊括部分行为类型的问题。从背后的法 益角度出发,成人色情与儿童色情有本质区别,儿童色情中的未成年人往往是纯粹的被害人,并可能涉及更多侵害儿童 的违法犯罪,儿童色情内容物的危害性要远高于普通的淫秽、色情物品,应当通过单独的评价给予未成年人更高层级的 保护。事实上,早在2004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已经规定了传播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电子信息从严处罚、入罪 门槛降低,规定了低于一般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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