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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见范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 工作,确保全面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 全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平安生产监管监察职责 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编制方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市、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和镇街、开发区管理机 构(以下合称应急部门)编制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 下简称年度检查计划)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平安生产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 检查),是指应急部门持有省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按照 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依法采 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分等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本规范所称平安生产日常巡查是指持有XX市平安生产 监督检查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员”)按照职责 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开展日常巡查,调阅有关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建议企业整改并及时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报告的行为。第二章编制原那么与考量因素第四条 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应坚持统筹兼顾、分级分类、 突出重点、差异化执法的原那么,上级应当对下级进行指导监 督,做到市、区市、镇街、开发区管理机构相互衔接,防止 重复执法或者执法缺位
3、。第五条 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行政执法人员和监督检查员的数量和能力;(二)执法检查或日常巡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 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平安生产状况;(三)重点检查的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四)道路交通状况以及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和执 法经费情况;(五)影响年度检查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第六条 核定行政执法人员范围。市和区市应急部门应 将从事平安生产监管执法的业务部门和平安生产执法队伍 按比例纳入行政执法人员范围。市应急部门不得低于应纳入 部门在册人数的70%,区市应急部门不得低于应纳入部门在 册人数的80%;平安生产执法队伍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镇街、
4、开发区管理机构原那么上应将包括监督检查员在内 的所有从事平安生产监管的人员全部纳入行政执法人员范 围,并应当写明正式编制人员、持省政府行政执法证人员和 监督检查人员数量。第七条 测算本部门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和 非执法工作日。(一)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年度内国家法定工作日和本 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二)其他执法工作日:主要包括:1.开展平安生产综 合监管;2.实施行政许可;3.组织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和处 理;4.调查核实平安生产投诉举报;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 法;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7.开 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8.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 训;9.
5、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10.完本钱级政府或者上 级应急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等其他执法业务工作。(三)非执法工作日包括:1.机关值班;2.学习、培训、 考核、会议;3.检查指导下级平安监管部门工作;4.参加党 群活动;5.病假、事假;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 假。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按照前3个年度的平均 值测算。第八条 核定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 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应当安排为监 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应当包括:1 .重点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 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2 .一般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
6、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3 .日常巡查工作日。是指镇街、开发区管理机构监督检 查人员开展平安生产日常巡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第九条梳理确定重点检查单位清单。区市应急局和镇 街、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工作实际确定重点检查单 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一)平安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1.金属 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 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 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 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2.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 学品重大
7、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3.烟花爆竹批发单位;4. 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6.平安 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二)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平安事故的生 产经营单位;(三)纳入平安生产失信行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六)其他应当重点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区市应急局和镇街、开发区管理机构确定的重点检查单 位有交叉的,区市局应指导镇街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和时间安 排。第十条梳理确定一般检查单位清单。一般检查
8、单位的 范围如下:(一)本级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 营单位;(二)对下级应急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三)其他应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第H一条 梳理确定日常巡查单位清单。镇街、开发区 管理机构应在年度检查计划中明确日常巡查清单,主要包括:(一)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单位;(二)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三)辖区内小型商场、超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 外)、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除外)、村(社区)组 织建设或拥有产权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 场、农村集市);(四)其他应纳入日常巡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以上范
9、围外,镇街、开发区管理机构还应当将除消防 平安重点单位和“九小场所”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 全情况纳入日常巡查范围。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部门对本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实行差异化检查。重点检查单位实行监督检查全覆盖,每年至少安排一次 执法检查,应急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实际和监督检查工作日核 定情况提高执法检查频次。一般检查单位监督检查应当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 原那么上实行本级每两年实现一次全覆盖,市、区市应急局和 镇街、开发区管理机构三级合并实现每年监督检查全覆盖。 市、区市应急局应当在制定执法计划前从本级负责监督检查 的一般检查单位中和下级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中 一次性抽取年度内计划
10、检查的一般单位,确定具体检查名单, 并及时通报给下级应急部门。原那么上上级部门安排进执法计 划的一般单位,下级部门不再安排。镇街、开发区管理机构 原那么上应将区市执法计划以外的本辖区内一般检查单位全 部列入一般检查安排,确保和区市合并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日常巡查每年实现一次全覆盖。镇街、开发区管理机构 应当将本方法第十一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列入日 常巡查范围,并确保每年至少巡查一次。第三章 年度检查计划的内容第十三条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执法检查 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的测算及说明。(三)监督检查安
11、排。(四)工作要求。(五)附件。包括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检查频次、检查 时间安排;一般检查单位名单、检查时间安排;镇街、开发 区管理机构还应附日常巡查单位名单及巡查时间安排。以上 时间安排原那么上均应具体到月份。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安排应包含以下内容:(一)重点检查安排:1.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名 称、行业领域;2.在年度检查计划中的占比(不低于60%); 3.检查频次;4.时间安排;5.其他事项。(二)一般检查安排:1.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数量、行 业领域;2.在年度检查计划中的占比;3.时间安排;4.其他 事项。(三)日常巡查安排:镇街、开发区管理机构年度检查 计划中还应当明确日常巡查的单位范
12、围、数量、行业领域、 时间安排、在年度检查计划中的占比等。第四章编制报备程序第十五条 应急部门应当统筹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区市 应急局和镇街、开发区管理机构初步拟订年度检查计划后, 应当分别抄报市、区市应急局征求意见,上级应急部门应及 时指导下级应急部门制定完善年度检查计划。上级应急部门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时,应当听取下级应急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 应急部门编制的年度检查计划,应当经本部 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于 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备案。年度检查计划报批、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上一个年度 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第十七条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监管,待市应急监管平
13、 台建成后,区市应急局和镇街、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将年度检 查计划、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员、重点检查单位、一般 检查单位和日常巡查单位全部录入市应急监管平台,实行平 台统筹“一键分派”检查任务。执法检查、日常巡查完成后按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 市应急监管平台。镇街、开发区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检 查员开展日常巡查,应按年度检查计划通过市应急监管平台 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因人员数量、专业等限制难 以实施“双随机”的,应当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第十八条 应急部门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年度检查计 划开展平安生产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需对年度检查计 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本规范重新履行报 批和备案手续。重大调整是指:1.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 划10%,或者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2.监督检查 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的;3.其他需要报批的情 形。年度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 作量。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九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应急部门应按照国家、省、 市有关年度检查计划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市应急局要及 时传到达镇街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指导做好年度检查计划的 编制和实施。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