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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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方法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明确教学责任, 建设良好教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 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全面深化新时 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XX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具 体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教学过失,是指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 管理及教学活动中(课堂教学、在线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 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所引起的,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 学校声誉等现象或事实。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 管理及教学活动中(课堂教学、在线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 所发生的严重破坏教学秩序、严重
2、影响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等现 象或事实。第四条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坚持处理 与教育相结合,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教学管理规定。第五条 本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均适用本方法。第六条教职工对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享有申 辩权;对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不服的,有权依法依规 提出复核、申诉。第二章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的分类及认定第七条 学院(部)发现并处理本科生教学或研究生教学过 失时,应参照附件1XX大学教学过失分类表所示情况进行认 定。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在教学活动中违反学校教学管理 的有关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对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但尚 未导
3、致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形,经调查确认,应被认定为教学过失。第八条 学院(部)发现并处理本科生教学或研究生教学事 故时,应参照附件2XX大学教学事故分类表所示情况进行认 定。同时,在一年内,第七条所述附件1所列情况有三种及以上 现象或事实并存、或一种现象或事实出现三次及以上、有故意成 分的现象或事实亦视同于教学事故。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在教学活动中违反学校教学管理 的有关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对教学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经调查确认,应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第三章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第九条 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的受理、调查、认定按以下程 序办理:1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或发现人
4、、知情人及时向学 院(部)或直接向教务处、研究生院报告。2 .如教务处或研究院接到相关人员或部门的报告,须在3个 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学院(部)调查处理。3 .学院(部)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 少由三人组成,其中应当有教师代表。调查小组成员与被调查人 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需要回避。4 .学院(部)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收集、查证相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5 .学院(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 调查的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成立的,
5、应予采信。6 .学院(部)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处分建议,按一事一表的 方式填写XX大学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表,并附上有关 材料一起送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涉及本科教学的送交教务处, 涉及研究生教学的送交研究生院。第十条 学院(部)应认真认定基本领实,确定责任人(一 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或集体代替。主管领导隐瞒本单位的教 学过失、教学事故或检查人员发现事故后拖延不报,亦应列为责 任人。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工作小组 (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负责 各类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复核、认定并提出处理决定。工作小 组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负责人及相关工
6、作人员组成,成员应当有教师代表。工作小组成员与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责任 人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要主动回避。教学过失由工作小组最终审定;教学事故由工作小组提出具 体认定意见和处理决定,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报校长办公会议审 定。第十二条 学院(部)收到学校给予受处分人的书面处理决 定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受处分人。第十三条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进行认定与处理。此款规定的期限,从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行为发生之日起计 算;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 了之日起计算。第四章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十四条对教学过失责任人,取消当年度各类教学评优评
7、 奖资格。同一年度内,首次出现教学过失行为,由所在学院或部 门通报批评,如第二次发生教学过失行为,由学校通报批评。第十五条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取消当年度各类教学评优评 奖资格、人事考核评优资格;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 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 “降低 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开除”等处分。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记 过处分期限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期限24个月。 违反附件2XX大学教学事故分类表(一)课堂教学第1款或第2款,给予“开除”处分;违反附件2XX大学教学事故分类 表(二)实验实践教学和论文指导第1款者,给予“降低岗位 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违反其他单
8、一条款者,给予警告处分,同 时违反其他两条条款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违反其他三条或以 上条款者,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受到“记过、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当年度人事考核为“不合格”。在研究生教育活动中,发生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责 任人是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校可暂停其招收研究生资格或取消 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由学校做 出决定并执行,“开除”处分由学校做出建议,报上级主管局部 审批后执行。相关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 教学过失或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校内绩效工资扣发 标准,按照各学院(部)二级分配方案执行。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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