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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 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 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 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 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 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 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 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
2、为的个人,属于国家 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 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 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 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 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
3、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 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 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
4、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 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 予行政处分。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
5、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 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 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 行为。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 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 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 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
6、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 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 金;(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
7、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 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 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 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 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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