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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联合踏勘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行政审批 事项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划转至XX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需开展现场踏勘的行政 许可及关联事项。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联合踏勘(以下 简称“现场联合踏勘”),是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法定条 件和程序,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中需勘验的实质内容联合监 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等行为。第四条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 织,相关部门配合,并对现场踏勘结论共同负责。第五条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踏勘由部门分管领导
2、、业务 骨干、技术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各相关部门要确定业务能 力强、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熟悉审批事项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的人员参与行政审批现场联合踏勘工作,人员确 定后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第六条现场联合踏勘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便捷高效、 公开公正的原那么。第七条现场联合踏勘工作人员职责:(一)参加现场联合踏勘人员必须服从牵头部门的统一 安排,在规定时间完成现场踏勘工作,不得无故缺席或推脱, 影响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的时效性;(二)现场联合踏勘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如实详细记录现场情况,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 要素的具体要求,对踏勘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照片或视频 资料应能
3、反映勘查所需的关键项、重点项,印证勘查记录;(三)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XX县行政 审批事项现场联合踏勘记录表,现场出具勘察结论,经联 合踏勘人员签字后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四)XX县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联合踏勘记录表和现 场勘查照片及视频资料作为行政审批的印证资料,应统一打 印或刻录后同申请材料一并存档。经过二次踏勘的,两次勘 查资料应全部存档备查。第八条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程序:(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当事人申请事项审批需要, 协调相关部门确定联合踏勘人员和时间,同时采用 等适 当方式告知申请人现场踏勘时间及要求。原那么上现场联合勘 查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二)参与现场
4、联合踏勘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 联合踏勘工作,并出具勘察结论;(三)对现场联合勘查暂不符合条件但经整改后可到达 审批标准的,现场联合踏勘人员应当出具整改意见书, 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申请人完成整改后, 再次提交现场联合踏勘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安排二次踏 勘,二次踏勘时间不计入审批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经二次 现场联合踏勘仍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原那么上不再组织现场联 合踏勘工作,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第九条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纪律:(一)参与现场联合踏勘的人员应服从县行政审批服务 局统一安排,按要求按时参加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确保联合 踏勘工作的时效性;(二)现场联
5、合踏勘人员应客观、公平、公正的出具现 场勘查结论,并对现场联合踏勘结论负责;(三)现场联合踏勘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纪律要求,严禁接受申请人提供的 交通工具;严禁收受“红包”、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 接受申请人宴请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向申请人推荐评 估、检测、检疫、鉴定、咨询等提供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及 组织。第十条现场联合踏勘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移交纪检 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三项情形之一的;(二)未尽到勘查责任导致勘查结论与实际情况有较大 出入、明显失实的;(三)擅自提高或降低现场勘查标准的;(四)参与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的部门或人员,不按时参 与或不配合现场联合踏勘,无故拖延时间,导致不能在规定 时限内完成现场联合踏勘工作任务的;(五)第一次联合踏勘后需要申请人整改,未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需要整改事项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十一条申请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现场联合踏勘人员 有权终止或取消勘查,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一)不配合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的;(二)经查实提供虚假资料或伪造现场的;(三)辱骂、诽谤现场联合踏勘工作人员的;(四)威胁、逼迫踏勘人员出具合格结论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二条本方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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