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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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做好公司特种设 备 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使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及 其 附属的安全阀、压力表、安全保护装置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第三条使用登记1、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 门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为机电部。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 管理部门应当向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 取 特种设备
2、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等手续,登记标志 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条定期检验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 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属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确 保特种设备在下次检验日期到期之前检验完毕。2、如特种设备因故未完成定期检验,未完成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禁 止使用,并向属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备。3、特种设备检验前,公司机电部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规定做好 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设备的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 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4、特种设备检验时,机电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5、特种设备检验后,由机电部
3、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6、对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停止使用并按照检验不合格报告的 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报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取得 检验报告后才能投入使用。7、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8、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向原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办理特种设备停用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 应向属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报检验。9、检验报告由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归纳存档,由各使用 部门负责叉车、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标签的更换。第五条检验周期1、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检验。2、起重机械: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3、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 外部检验。4、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5、压力表:每6个月校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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