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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伙 经 营 协 议 书合伙经营协议书(正文)甲方:,身份证号乙方:, 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开展的 原那么,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伙宗旨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场地、资金、管理、技术优势,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 动成果,提供经济利益。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合伙经营的店名为:经营场所位于:。面积:0 第三条合伙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第四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一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五条出资额、方式、占股比例1 .甲方以出资现金方式入股,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股比例为%02 .乙方以出资现金方式入股,出资人民币 万元
2、,占股比例为 %03 .各合伙人于 年一月日前实际缴足出资,逾期未缴或未缴足的,视为未加入合伙;已缴局部予以退还。公用收款账户:5.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根据各合伙人的出资的情况按出资比例归个人所有。第六条企业法人工商注册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由里作为法定代理人,注册营业执照号码: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当L盈余分配:净利润:除去经营本钱、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 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占股比例为依据,按占股比例分 配。分红日期定为每月1日。分配方式:净利润的70%按合伙人占股比例
3、进行分红;剩余 30%作为开展基金。2.债务承当: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归还,合伙财产不 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占股比例为据,按占股比例承当。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入伙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 .新合伙人须成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等责任;入 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二)退伙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经营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
4、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工程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事项造成经济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
5、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工程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 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那么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 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工程的合伙人(四)竞业禁止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三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合伙事项相竞争的业务,包括:1 .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委托经营等其他方式参与有关业务。2 .直接或者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3 .直接或间接地从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第九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
6、事务执行(一)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经营管理,店面销售及售后服务。(二)合作协议约定,委托甲方为财务负责人,合伙收支款项统一由里方负责记账、保管和 收银,每(双月或一季度)月底结算,并制作结算单。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作人的权利: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 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占股比例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作人的义务: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 .为合作债务承当连带
7、责任。第十一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违反,以其业务获得利益的 倍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在同一个城市参与经营与本合伙工程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二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 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 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
8、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 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三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以下情形解散:4 .合伙期限届满;5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6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7 .被依法撤销;8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自合作事项解散后15日内清算。15日内未确 定清算的,合作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 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
9、资。4 .清偿后如有剩余,那么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方法进行分配。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缺乏清偿的局部,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的方法办理。 各合作人应承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十四条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 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 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当全部赔偿责任;(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事项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当 赔偿责任;(四)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 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第十五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 法院。第十六条其他(-)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 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附件清单:1.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店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作人各执一份。(四)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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