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转诊制度(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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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诊转诊制度-第 4 页会诊转诊制度(一) 会诊制度1.门诊会诊,(1)凡连续三次门诊不能明确诊断或其他需要会诊的门诊病人,经治医师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专家会诊。(2)对会诊后仍不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有困难者,应劝其住院。2. 科间会诊(1)凡疑有他科疾病或需他科协助诊疗者,应及时进行科间会诊。由诊疗组或科室提出,副主诊医师及以上医师签发会诊单。(2)除指名特邀的医师外,被邀科室应安排副主诊医师及以上医师于24小时内前往会诊。会诊医师若遇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3)某些专科会诊(如眼、耳鼻咽喉、口腔、妇科等),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可由护理员陪同,持会诊单前往有关专科会诊。3.
2、 院级会诊(1)危重疑难病例经相关专科会诊、所在科室讨论后认为需院急会诊时,由经管医师填写会诊单,由主诊医师或科主任签审后送医务处,医务处应及时召集院内有关专家进行会诊。(2)情况紧急时,可直接通知医务处或总值班,召集院级会诊。4. 紧急会诊(1)申请及会诊应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字,被邀请医师必须随请随到,院内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等形式直接邀请,事后补写会诊单。(2)会诊医师若遇自己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到场。(3)急诊科邀请会诊可不填写会诊申请单,但会诊医师必须在病历上及时记录会诊意见。5. 邀请院外会诊(1)经过院内会诊仍诊断不明或受院内诊治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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