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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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工作,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 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统 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 【指导思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产权 明晰、符合规划为前提,以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 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目标,通过政府引导、服务、 规范、管理,建立科学的、可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工作体系,形成兼顾政府、集体、农民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提升集体经营性建
2、设用地资产效益。第三条【基本原那么】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 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用途管制、 节约集约,充分发扬民主,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 原那么,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工作。第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定义】本方法所称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入市前期准备阶段,需要完成以下具体工作:1 .入市主体完成入市地块选址和范围确定工作;.入市主体完成工程入市申请书及民主表决工作;2 .入市主体完成入市地块的用地测量、权属认定、地 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人口清查等工作;3 .入市主体完成工程占用耕地局部的补充耕地指标落 实情况;4
3、 .开展改革、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现行审 批流程办理入市地块工程立项、用地预审、用地申报审批等 事项;5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入市地 块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6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开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保护要求。(二)流转补偿和基础设施建设入市地块取得土地规划使用条件后,入市主体参照征收 为国有土地的最新补偿安置标准,开展相应的协议补偿、拆 迁工作;按照入市地块的土地规划使用条件,开展相应的前 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入市工程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完成后,入市主体向入 市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工程验
4、收。入市工作领导小组会同自然 资源、开展改革、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相关职10 - 能部门对工程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是否按土地规划使用条件 完成,工程质量是否达标等进行工程验收。(三)入市方案编制和本钱审计入市工程完成土地补偿安置、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和验收 后,入市主体开展工程入市方案编制和工程本钱审计工作。(四)入市方案会审工程入市方案编制和工程本钱审计工作完成后,入市主 体将材料提交入市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具体包括:(1)入市申请书;(2)入市方案;(3)入市方案民 主表决决议;(4)宗地测绘成果;(5)工程地价评估报告; (6)工程立项批准文件;(7)工程用地批准文件;(8) 工程安置补
5、偿成果;(9)工程占用耕地局部的补充耕地任 务完成情况;(10)工程前期基础设施建设验收成果;(11) 工程本钱审计结果;(12)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的法人 机构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13)会审需要的其 他材料。入市工作领导小组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开展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入市方案进行会审。 会审内容:拟入市地块是否进行民主决策程序,是否明确涉 及农民的补偿标准,是否按要求完成前期基础设施建设,补 充耕地义务是否明确落实,工程本钱审计结果是否合理,是 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11 - 防护、消防平安、产业准入等要求,入市土地价格评
6、估是否 合理,入市收益分配是否合理等。入市方案经会审符合入市条件的,由入市工作领导小组 报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入市交易和后续手续办理参照本细那么第十 四条、第十五条执行。第六章新增建设用地入市第十九条【入市条件】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一)产权明晰,现状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得涉及基本农田;(二)国土空间规划已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未来土地开发利用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三)入市地块占用耕地局部的耕地补充任务已落实;(四)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完毕,或 者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五)经代表其所有权的集体
7、组织民主决议(议事)同 意或依法授权同意;(六)政府部门同意本工程使用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 地指标;(七)未被司法机关冻结、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12 -第二十条【入市程序】我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由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 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结合本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统筹 开展相应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入市程序,参见本细那么第五章“异地调整 入市”中的第十七条“入市程序”局部。其中,新增建设用 地入市的“入市申请书”中需要提供人民政府同意使用上级 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证明文件;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入 市方案会审”前,需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 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工程用地呈报说
8、明书,逐级上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相应审批完成后方可进行入市 方案会审程序。第二十一条入市交易和后续手续办理参照本细那么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第七章 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入市第二十二条【入市条件】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入市地块应当同时具 备以下各项条件:(一)在城市或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以村 (居)委会为组织形式的聚居村落。(二)符合以下城中村(旧村)改造条件:1 .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进行改造的;2 .村(社区)内生活环境恶化,村民(居民)生命财 产平安和人身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3 .村(社区)内存在交通、消防条件恶劣等问题,严 重阻碍周边地区
9、单位和村民正常经营生活的;.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工程需要改造的;4 .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部门决定进行改造的。(三)集体组织农用地80%以上已被征收,或现状建设 用地到达工程规划用地的50%以上。(四)国土空间规划已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未来土地开发利用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五)经代表其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民主决议(议事)同 意或依法授权同意。第二十三条 【前置审批】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入市工程,实行前置 事项审批管理。在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入市前, 入市主体需编制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工程实施 方案,主要包括工程背景、工程必要性、工程
10、规划及实施计 划、工程资金筹措和平衡、征拆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等内容。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由入市 工作领导小组报人民政府审核后,可进行相应的入市工作。第二十四条【入市程序】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入市程序参见本细那么14 中“就地入市”的“入市程序”局部。其中,涉及占用耕地 的,需在“入市申请书”中明确耕地占补指标购买数量和方 式,在“入市方案”中提供补充耕地义务已落实的证明材料。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工程实施方案报人民 政府审核同意后,入市主体可通过招标公开征集土地熟化投 资人,由土地熟化投资人出资进行城中村(旧村)改造。城 中村(旧村)改造到达土地熟化条件
11、后,入市工作领导小组 会同自然资源、开展改革、交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等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通过后 方可进行入市方案会审程序。第二十五条入市交易和后续手续办理参照本细那么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第八章地价管理第二十六条 【基准地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 价体系建立前,城镇基准地价评估范围已覆盖的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地价标准可参照城镇基准地价执行;城镇基准地价 评估范围未覆盖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标准可参照城 镇基准地价末级基准地价执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 价体系建立后,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执行。第二十七条【入市价格】入市工作领导小组参照国有
12、 土地出让模式的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入市交易地块招标标底,-15 - 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 在入市交易前,人民政府应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底价 进行审核确认。入市交易的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底价不得低于土地 入市本钱和土地评估价格。最终报价低于底价或者标底的, 不得成交。国家、自治区、对产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另有规 定的,可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提供咨询、评估、勘测、设计、融资 担保等市场化服务。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备案、监督, 推动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 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第
13、九章收益分配第二十九条 【分配原那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 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责原那么,收益分配兼顾国 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第三十条 【分配顺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 分配顺序为:土地入市成交价款中,首先扣除土地入市本钱, 剩余局部为入市工程纯收益。入市工程纯收益中,政府根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不同入市途径、用途,按一定比例从 入市工程纯收益中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土地增值收-16 - 益平衡金后,剩余局部为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第三十一条 【分配方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 益具体分配比例和方式,由人民政府另行出台文件进行明确。第十章供后监管第三十二条【监管主
14、体】入市主体和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负责对土地使用权人落实入市政策和履行入市出让合同 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具体参照国有土地供应后的监督管理 方式和内容。开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监管工作。第三十三条 【监管内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 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二)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 闲置;(三)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四)土地开发利用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五)是否按照规定的投资强度完成投资;(六)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 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七)是否存在擅
15、自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变更土 地使用权人是否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17 -(八)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第三十四条【信息公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 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工程所在地醒目位置,制 作并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用地信息公示牌, 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工程名称、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坐落、土地供应方式、 土地使用期限、规划条件、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 举报 等。第三十五条 【现场核查】土地所有权人和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可在开竣工时间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按照监管内容, 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照片,并 做
16、好记录,核查记录要存档备案。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入市工作领 导小组,在建设工程竣工时进行土地复核验收,重点核验实 际用地情况和履行合同情况,并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土地利 用复核验收意见书。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土地 使用权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整改意见要求,限期进行整改。第三十七条【闲置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闲 置土地予以处置:(一)超过合同规定的开工开发建设期限满一年未开工 的;(二)已开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18 - 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缺乏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 含土地取得本钱)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本钱)缺乏25%,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
17、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在听取入市主体 意见后,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闲置土地被认定后,有关部门 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相关批准手续。第十一章开发利用第三十八条 【节约集约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开发土 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社会公共利 益。第三十九条【批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应严格按照入市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不得擅自 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 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范流程审核后,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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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 集体 经营 建设 用地 入市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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