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本部教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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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本部教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住房的管理,保证其正常 使用,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呼市有关住房管理规定,以及住 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本部所属的校园内所有教职工 住房,包括教职工享有局部产权或没有产权的公有住房。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 办公地点设在后勤处),主任由分管校长兼任,成员由党政 办、后勤处、工会、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奥都集团及 各学院负责人组成,专门负责我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第四条 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和召开相关会议,布置工作
2、;(二)负责退房管理、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周转房管理、 房屋产权管理及清房工作等;(三)负责收回房屋的调配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受理群众举报;(五)负责对出租房屋者进行核实、查处;(六)负责对被查处对象进行停水、停电、安装智能电表及处分等工作。第三章产权管理第五条 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公有住房(父 母子女除外,这局部人员须凭本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到保卫处 办理暂住证)。假设擅自出租、转让,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 况采取措施。第六条但凡违反规定出租、转让房屋,房屋使用人必 须在规定时间内收回住房,期限为十五天。对未按规定限期 收回住房的,一律停水停电;假设出租人为在册职工,从其工 资中扣罚200
3、0元;假设出租人为校外人员,学校将强行收回 该住房。第七条房屋使用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收回住 房,并处以罚款:(一)使用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二)未购买产权的公有住房,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 上的;(三)利用公有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四)故意损坏公有住房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第四章退房第八条办理离校手续的人员须退出原公有住房。凡不 能及时退房者,必须办理以下手续并履行相应义务:(一)签订退房协议书,并进行公证,退房最长期 限不得超过6个月;(二)按建筑面积400元/m2交纳退房保证金;(三)交纳房租,房租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 32元;(四)退回的原住房要保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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