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考勤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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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考勤暂行方法根据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方法的要求,我院学 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遵守学习纪律,不得迟到、 早退和无故缺席。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进行 考勤。现制订考勤方法如下:一、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实验、实习,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请假。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个别确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 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审批时要从严掌握。学生因病不能上课、实验、 实习的,须持医院证明履行请假手续。请病假在七天以内的,由辅导 员(班主任)批准;七天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学生请事假在三天 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及三天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学生请假期满
2、,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具备证明,按上述规 定办理续假手续。学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 备案,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劳动、军训的,也须按上述规 定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请假期限的,一律按旷课处理。二、对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与班主任以班为单位进行。每次上 课时,任课教师登记缺课学生名单及学生的病、事假、迟到、早退及 旷课情况,并签名核准。辅导员(班主任)应按周将考勤记录表报系学生办公室。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检查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并就存在的问题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为对学生全面负责,任课教师应经常通过各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考 勤。三、学生在每期行课前,都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系学生办公室报 到注册。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寄证明请假(批准权限规 定见第一条)。正式行课后不假不到末报到注册的学生,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末报到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四、学生如旷课学时到达该门课程总学时的20%者,不得参加该 门课程的考核。如一学期旷课累计到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累计到达20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到达30学时者,给予记 过处分;旷课累计到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旷课累计达 到50学时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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