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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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南充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四川省科 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方法(试行) 的通知(川科规(2021) 12号)精神,为促进南充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依法注册在南充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 化从事产业技术研究的机构。本方法所指独立法人资格,限于依 法依规在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企业类独立法人和社会服务 机构类独立法人。第三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管理由
2、南充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 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 常管理。第二章建设运行第四条 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实行“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那么。举办单位(或出资人)是新型研发机构的 主体责任单位,应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提供持续开展保 障。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由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 构单独或者联合出资设立。出资设立新型研发机构要符合登记注 册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功能是面向产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 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科技创业投资和
3、战略决策咨询等服务。第七条 注册为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原那么上实行董事 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注册为社会服务机构的新型研发机 构,原那么上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 新型研发机构严格按照经过备案后的章程进行管理运行。第八条新型研发机构应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学术咨询机 构,负责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方向、成果转化、技术问题、学 术交流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第九条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假设正式党员缺乏3人, 可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规定成立联合党支部。第十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管理
4、制度,自主确定研发选题、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 科研设备。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市场化的用人机制、薪酬制度, 自主招聘人员和自主确定员工工资。第十一条 支持南充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各 类科技创新平台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备案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第十二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对外开放合作,建立政产学研用金等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支持新型研发机 构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引才引智示范基地,支持新型研发机 构集聚、吸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高等 学校、
5、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共同建设产学研 合作机构。第三章备案认定第十三条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管理。通过市科技局备案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范案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范门 CJ,享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第十四条申报备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南充市 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注册时间未满一年,但是属于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 署或我市特色行业领域急需建设的,可预先受理,一年建设期满 复核合格后,给予确认。(-)主要业务为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三)具备进行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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