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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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管 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 交易和监管,保障入市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维护交易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国家、自治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相关要求,结合 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 权入市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交易活动, 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第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交易活动,
2、须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法进行。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交易 行为应当符合自治区、土地交易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章一级市场交易 律法规规定和入市出让合同约定转让、转租、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入市交易土地使 用权人将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出资 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 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入市交易土地使 用权人将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入市交易土地使 用权人
3、将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 履行担保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 订转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使用权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三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申 请公开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农村 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 交易信息,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官网发布信息公告。 交易信息应当包括拟交易宗地的使用权人、位置、面积、使10 - 用年限、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报名条件、交易
4、时间、交易 方式、提交申请的地点及期限等内容。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 交易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交易完成后,应当 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名称、成交土地的位 置、面积、用途等信息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官网进行 公布。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禁止转 让、转租的情形;(二)按照本方法规定和入市出让合同约定取得了不 动产权证书;(三)按照入市出让合同及开工开发协议约定的期限和 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转让时完 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
5、按照合同约定的 比例;(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 件。第三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土 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 用权转租的,承租方应当继续履行土地原入市出让合同约定11 - 的权利义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不对抗 土地原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可设定相应的土地他项权利。第三十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和 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转租和 抵押。转让、转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转租和抵押。第三十六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和
6、抵押约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初次入市出让合同约定使用 期限的剩余期限。第三十七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和 抵押的,交易双方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书、初次入市出让合 同和本次合同等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或他 项权利登记等手续。具体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转租和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章交易监管第三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交易实施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和交易 规那么的行为予以制止、责令纠正,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 调查处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易活动监督检查和调查 处
7、理违法违规行为工作。12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入市出让合同确定的用途及容积率等其 他规划条件,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交易后土地使用状况、 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等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 承办土地交易活动的机构,按广西壮族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服务 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414号)执 行。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 用权入市交易活动应当终止,已经成交的,交易行为无效, 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8、的,注销土地登记。(一)投标人、竞买人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社会利益或 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人员、评标小组成员私下接触 投标人和竞买人,足以影响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公正性的;(三)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成交后, 中标人、竞得人拒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签收中标通知书或者 入市出让合同放弃中标或者竞得土地的,投标、竞买保证金 不予退还,并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 入市交易资格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无效。第四十三条因中标人、竞得人原因导致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终止或者无效给入市主体造
9、成经济 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当损失理赔责任。第五章附那么第四十四条 其他未在本方法中明确的事项,仍按有关 规定和方法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与上级政策冲突时以上级政策为 准。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14 -第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申请入市交 易的,均须按照本方法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公开入市交易。未按照规定公开入市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私 下与他人签订入市出让合同,擅自交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第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以宗地 为单位。对包含多种用途、确实难以分割的综合用途土地, 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可
10、以确定不同用途 的用地面积比例的,在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作为一宗土 地入市交易。第九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前,入市 主体应当提供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国有土地出让模式的集体决策 方式,确定入市交易地块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 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在入市交易前,入市工 作领导小组应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底价进行审核确 认。入市交易的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底价不得低于土地 入市本钱和土地评估价格。最终报价低于底价或者标底的, 不得成交。国家、自治区、对产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另有规 定的,可从其规定。招标和拍卖、挂牌的保密性信息,在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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