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的归责与安全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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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事故的归责与安全管理学校事故的归责与安全管理 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曲正伟曲正伟 E-mail: 学校安全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因素。教育观念的变化家庭关注度过高安全问题的频发 教育观念的变化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 以人为本“四生”(生命、生活、生长、生成) 人的价值(精神)生命物质生命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 家庭关注度过高4-2-1家庭结构孙云晓 1992年:夏令营中的较量 2002年: 千年警示钟 中国的父母普遍反对孩子探险,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则常常把学校告上法庭;日本的父母则普遍支持孩子探险,发生意外自己负责,对中国起诉学校的现象不可理解。 中日两国
2、国民对待孩子及教育的态度的差异,或许才是两个民族的真正差异,一个让孩子置于死地而后生,一个让孩子置于蜜罐而后苦。 日本国民不惧怕风险与代价,给教育一个宽松的环境,放手让孩子磨练;全中国的父母没在一起开过会,却几乎都会说一句话:“孩子,只要你把学习搞好了,别的什么都不用你管”。 事故放生后,多数家长不能理性维权 在学生受害事故发生后,或因伤害后果严重,或因关切心理,或因情绪激动,多数家长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纠纷,主要体现在: 第一,80以上的案件在起诉前或诉讼期间曾到学校纠缠,甚至到有关部门长期闹访,扰乱教育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在诉讼请求中,多数家长提出了高额的诉讼请求。某学校损害赔偿案件
3、中,家长就提出高达3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第三,多数家长不能正确厘清责任。在所有的起诉案件中,均要求学校承担100的责任,即使是在正常的体育竞赛中受到伤害的,也未见任何家长同意承担部分损失。 安全问题的频发 2012年,全国公办中小学校共约37.8万所,在校生1.9亿多人,每年因各种事故非正式死亡1万多人,相当于平均每天死1个班的学生 ; 在实际的调查中,中小学大概平均每校每年发生1起学生伤害事故 ; 调查表明小学高年级、初中的事故发生率最高 ; 近几年,几次重大的学生安全事故引起社会高度近几年,几次重大的学生安全事故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关注 学校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然要面对的风险,
4、要树立风险意识。学校伤害事故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学校领导焦头烂额、疲于应付受害学生家长痛不欲生、悲愤难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提心吊胆、杯弓蛇影 众多学校因噎废食,采取了一些消极预防手段。主要存在以下现象: 第一,多数中小学取消实验课。 第二,体育课变成看电视体育比赛课,尽可能减少学生的体育活动。 第三,对于学生扰乱课堂秩序、不按时上课等违反纪律的行为,不敢教育或批评,避免学生思想接受不了自杀。 第四,取消春游、秋游,尽量不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或外出活动,以求降低风险。 第五,尽量缩短学生在校逗留时间,要求学生准时到校、按时离校。 第六,课间不让学生到操场或走廊玩和跑,要求学生除了上厕所就是乖乖坐在教
5、室里。 第七,一些学校甚至在组织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时事先和家长签订“生死状”,欲图最大化地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等。 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成为困扰学校、教师教育实施的重要问题 。 究其原因,主要有: 责任不清楚 处理程序不规范 赔偿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 内容提示 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 当前学校事故的主要类型及其归责 学校事故处理的程序 学校事故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什么是学校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6、时间+空间+侵犯客体(人身) 从时间上看从时间上看,包括: (1)学生合理的到校时间与合理的离校时间的中间时间; ()教师要求学生提前到达学校或延迟离开学校的时间; (3)教师要求学生补课的时间; (4)课间休息时间; (5)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课上时间; (6)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比赛、演出、参观、旅游、军训等活动的路上或活动期间的时间等。 从空间上看从空间上看,包括: 学校的教室、走廊、操场、图书馆、游泳池、食堂、宿舍等所有由学校管理的场所,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用具、用品、设备、设施等。 从侵犯的客体上看,从侵犯的客体上看,专指生命健康权,而非其他合法权利。 普遍存在的两个认识
7、、学生只要在学校里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是脱不了责任的。 、家长把学生送到了学校,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是这样吗? 判定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0 年侵权责任法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教育部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
8、理作出了具体规范。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 办法中的两个重要提法: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第7条第2款)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第5条第2款)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第8条) 我国法律体系 1、宪法
9、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法律 单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 5、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6、规章规章 政府规章地方政府 依据依据 参照参照基本法律全国人大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在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四审通过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共分为12章92条。其中,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对学校在学生事故中的责任做了规定。 侵权责任法对学校责任的规定: 第第3838条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
10、、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第3939条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第4040条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何理解学校事故中的学校责任1、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是一种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学生教育、
11、管理职责过错责任家长-学生监护职责无过错责任 2、以未成年学生的年龄为构成要件的过错责任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不取决于“是否在学校中”,而是取决于对损害事实的过错程度。 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有多大的过错就承担多大的责任 过错事由事前预防情况事后救治情况 主要看学校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 没有过失:想到;采取措施 学校管理是否适当只能依据“通常的”、“一般的”的标准,不能苛求学校。 英国判例法明确反对社会对学校的管理提出苛刻的要求,认为教师应该是“有理性的细心的父母”,但同时认为教师不应该是“过分谨慎的父母”。 区分年龄的过错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
12、0岁以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 无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学校举证 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原则学生举证 在无行为能力人方面,加重了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校两制” 3、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承担是一个综合因素的考量结果 民事责任的五要素 行为人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 行为的违法性(法规规定的/合同约定的/先前的行为导致后来的义务) 有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直接/间接)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故意/过失) 4.学校责任抗辩及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 受害人的自身过错 受害人同意 二、当前学校事故的主要类型
13、及其归责(一)学校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二)学生之间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三)校外第三人在校内造成的学校事故(四)因受害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事故 (一)学校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故。 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案例案例 某小学课间时,几名学生在教室间追逐,其中一名学生(11岁)冲出教室门口,失去平衡,翻越栏杆,坠楼身亡,经查,该校栏杆高只有九
14、十厘米。该生病情稳定后出院,住院期间共花费6.4万余元。该小学教学楼外廊栏杆高度为90厘米,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该小学管理上存在着过错,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该学生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未予预见,亦有一定过错。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案例案例 某职业高中组织学生进行年级拔河友谊赛,因为系在拔河中间用来判断胜负标志的红布条随风飘动影响比赛裁决,学校组织者便在红布条下端系上一个直径24毫米的铁螺母,以便使红布条垂直向下,在高一和高二两个年级的比赛激烈时,拔河绳突然从中崩断,红布条上所系的螺母因惯性甩起,直接飞向高二年级站在第一位的学习刘某的头部,老师们随即将刘某送往
15、医院,刘某被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受伤程度被定为伤残八级。学校作为学生拔河比赛的组织者,负有保证器材符合安全规范,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对于绑在红布条上的铁螺母有可能伤人的情况,学校应当能够提前预见到,但学校因为疏忽,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铁螺母伤人事件的发生,因此学校是具有过错的,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4万元。 案例案例 某小学为了方便学生悬挂衣物,在教室后墙上安装了许多铁钩,该校8岁的一年级学生吴某在与同学在教室玩耍追逐时,不慎撞到教室的后墙上,一只铁钩扎入他的左眼,造成左眼破裂。8岁的吴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好动是小学生的特点,其无法也不可能预见自己与他人嬉闹
16、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学校由于疏忽了小学生的生理特点,未能谨慎注意到其安装的铁钩与小学生的身高体征相近,铁钩的高度正好与学生的眼睛同高度,具有不合理的安全隐患,所以学校对吴某的伤残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门卫制度与管理行为 消防制度与行为 宿舍管理制度与行为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与行为 案例案例 2004 年 11月 25日 晚,在某县第二中学发生一起恶性杀人事件。罪犯闫彦明(男, 21岁,农民),深夜 11: 30潜入该校男生宿舍,撞开一楼 101房间阳台进入房间,再进入一楼楼道,上到三
17、楼,先后撞开 316、 318和 322三间宿舍(每个宿舍住 8人,上下铺),用刀或砍或刺,将下铺 12人当场杀死 6人,杀伤 6人(其中 2人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案例 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 案例 陕西省某县城关小学1989年12月28日清晨举行周会,7时许在学校广播和铃声的催促下,教学楼上千名学生争先恐后奔向学校操场集合。学校副校长杨某未将教学楼西边楼梯栅门打开,使得二、三、四楼七百多名学生只得全部涌向东楼
18、楼梯口。学生们下到二楼和一楼楼梯拐弯处时,因楼道电灯未开,跑在前面的学生摸黑与少数上楼放书包的学生相遇,造成双方拥挤,个别身材校的学生跌倒后引起上下楼梯受阻,酿成特大伤亡事故:死亡6-11岁的小学生28人,伤59人。 一层疏散图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案例案例 2001年12月7日下午四点三十分许,某镇某学校发生83人中毒事件。经该市卫生监督所对呕吐物进行化验,证明是有机磷农药中毒。经对该校饭堂检查,卫生状况差,没有必备的洗、冲、消三级用池及洗菜、洗肉的专用池,不具备学校饭堂及集体饭堂的条件。 案例案例 2001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
19、所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 在这两起事件都是学校责任。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是食堂采购必须实施定点采购和食品留样制度; 二是学校的食堂必须具备开办的条件,达到考核量化标准。 学校在承包食堂时,要严格挑选,严防社会不法人员混入员工队伍,造成一些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可根据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与服务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
20、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已先行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向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追偿权。”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案例 某小学9岁的三年级学生曹某在三楼音乐教室上课时,因同学们在前一节刚上完体育课,身体在冒汗,音乐教师为了不影响上课,让同学们将教室内的窗户打开。下课铃响后,正当同学们准备排队走出教室时,坐在前排的曹某突然转身跑到教室的后排去打另一位同学,推搡中曹某不慎从教室后排的窗户摔了下去。经鉴定,曹某构成九级伤残。曹某将学校诉至法院。 某小学在给学生上音乐课时,明知三楼的阶梯教室窗户上未安装护栏等安全设施
21、,存在着不安全因素,仍将学生安排在该教室,且在上课期间又允许学生将教室内的窗户打开,从而直接造成原告曹某从该教室内的窗户中摔至楼下,形成事故。原告在上课期间未能遵守学校纪律,擅自跑到教室后排虽有过错,但其毕竟是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负该起事故的过错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某小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例1998年4月6日早上7时许,湖州市某中学组织学生晨跑。按该校规定,学生在跑步时不能穿皮鞋。这天,鲁某穿着皮鞋在操场上参加晨跑,这时,与其不同班的吴某从其后面跑上来,将鲁某碰倒在地。鲁某顿时脸色苍白,全身麻木疼痛,不能行走,校方派人迅速将鲁某送到医院,当日即住院进行手术。经法医鉴定,鲁某系右
22、股骨胫骨折并发右股骨头坏死,属8级伤残。鲁某将该中学和吴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54.97万余元。 吴某将鲁某碰倒摔伤致残,应负有主要责任。该中学组织学生晨跑,虽符合教育计划,而且作了学生在跑步时不能穿皮鞋等规定,但其在事发当天未按此规对学生进行监督和管理,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判决如下:由校方赔偿14205.98元,吴某赔偿损失49720.93元。 学生外出注意事项: 出发前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选派教师、编组、休息及用膳、纪律及安全注意事项、医药及救护事项、通信联络及管理等) 注意用车安全(大公司、验车、驾驶员执照、签订合同) 外出过程中(教师管理、避免危险地带、对少
23、数顽皮学生特加注意) 回校清点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 疾病类型:精神疾病、传染疾病 前题是“学校知道”,如果教师是新来的、新发病或者有疾病却无从知道,学校不知道,学校免责。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案例星期天某小学开展学雷锋活动,组织三年级学生到汽车站打扫卫生,擦洗玻璃,出发前,班主任老师向学生交代了任务,强调了要求,要求大家在活动中遵守纪律注意安全,上午到达车站后分头打扫卫生,擦洗玻璃,其中部分女生到二楼擦洗玻璃,学生张某不小心从二楼窗台摔下,班主任和
24、车站的领导及时赶来,将张某送往医院,诊断为小腿粉碎性骨折。 组织学生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性活动是有益于培养学生良好道德水准的,不能带有商业色彩,尽量避免带学生到不适于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活动; 活动的项目一定要经过精心选择,适合学生智力、体力等情况,要力所能及; 在组织这类活动中学校应当注意活动的时间、地点,负责人都提前落实需要提前与有关单位联系的,要早打好招呼,在活动中注意保护学生安全,一定保证有足够的教师跟随,即要避免学生违纪发生意外,也要防范外界对学生的不良影响和侵害。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案例某中学高一学生张
25、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师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但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明张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其为了顺利被该中学录取故意隐瞒了病情,而且为了不使学校发觉,坚持参加了体育测验。本案中,张某死亡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所致,学校没有过错,所以学校不应当承担负责。张某和家长为了被学校录取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应承担全部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家长已经告之学校学生的身体存在疾病,学校仍旧安排其参加不适于其进行的体育煅炼,如果学校发现了,又没有及时制止,或者教师发现了学生有一些异常表现,而依然强迫其训练以致发生意外的,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在此学校对学生身体状况,学生特殊体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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