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pdf(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5 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已于 2005年 11 月 28 日经建设部第 8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 年 3 月 1 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 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
2、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3 页 - - - - - - - - - 第六条
3、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 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
4、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 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 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 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名师资料总结 - - -
5、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3 页 - - - - - - - - - 程设施, 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同意, 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3 页 - - - - - - - - -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