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业务中疑难财税案例处理解析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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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2 :A集团公司控股B公司与C公司,B公司控股D公司,其中B为上市公司。现A将C公司股权对B公司增资,即对B的持股比例增加。相关置入置出公司均构成业务。问题1:如上述案例中A公司用C的股权对B增资如何考虑相关的财税问题?问题2:如A为自然人股东,应如何考虑上述税务问题的影响?问题3:如C为房产土地等资产应如何考虑相应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与企业所得税?解答1:在A公司个别报表的考虑则较为特殊,由于是将C公司纳入上市范围,实现了资产证券化,因此A的个别报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行为的业务来考虑。即将增持B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与C公司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投资收
2、益。如果该案例修改为A对B原不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增持后仍为“三无投资”的,则应优先适用22号准则,按照增持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方数字,而不能采取7号准则的处理原则。合并报表会计处理上对A而言相当于一笔顺流交易,即对A集团而言不属于企业合并,合并会计报表整体思路与前述原则基本一致。对B与而言相当于同控的处理原则。因此,在A的合并报表层面需要做技术处理,在编制A集团合并报表时应视同该重大资产重组没有发生,即对A集团合并报表层面无影响,对于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资产与股权转让所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予以抵销。在A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可以按照案例1的处理原则。但除按前述采用财税200
3、9年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以外,A还可以采用财税2014年116号文件的处理原则。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这里面会计处理还会涉及到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问题,即需要考虑18号准则12与14条的相关规定。财税2014年116号还规定: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
4、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对该股权增资业务,如果分别满足100%持股的话,也可以采取财税2014年109号文件的处理原则: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
5、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与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与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国税2015年40号文: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一)100%直接控制的母
6、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
7、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三、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由于B为上市公司,因此无法满足100%持股的规定,但今后类似业务如满足则可以考虑适用该文件。当然,如果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负数很大,也可以考虑一次确认为当期损益。解答2:参考国税2015年41号如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
8、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与股权转让业务中代扣代缴义务人与增资业务中的差异。前者是参考67号的第19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例题:2015年4月1日,深圳的张先生以其持有的上海华海公司70%的股份,增加对天星公司子公司F公司的投资,取得F公司40%的股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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