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常见婚姻与继承纠纷——黄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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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继承与婚姻纠纷(社区普法)-黄宽遗产继承相关问题(理论部分 ) 一、法定继承纠纷的处理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依据下述规定解决法定继承纠纷。(一)继承权男女平等。(二)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三)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四)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
2、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五)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六)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
3、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二、转继承纠纷的处理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尚未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行为。常见的纠纷有其他继承人侵犯转继承人的继承权,或者剥夺转继承人的继承权,遇到此种情况, 侵权人应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将应由转继承人所得份额归还转继承人,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由于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转继承人的损失。三、代位继承纠纷的处理我国法律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有代位继承纠纷,依据此条即可保障代位继承权人的继承利益。四、遗嘱继承纠纷的
4、处理在所有的继承纠纷中,出现较多也是遗嘱继承纠纷,例如在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也有未公证遗嘱;有书面遗嘱, 也是口头遗嘱 ;有同样内容但日期不一致的遗嘱;还有日期不一致同时又有出入或者相互矛盾的遗嘱等等,那么,在这些遗嘱中,怎样判定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在数份有效的遗嘱中,以哪份遗嘱为最终分割遗产的依据? 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如下:(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5、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9 页 - - - - - - - - - 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八)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
6、遗嘱。(九)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十一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遗嘱的有效性及最终有效性进行判定,并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在遗嘱继承中,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遗嘱是有效可执行的遗嘱,但继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遗产,也就是说, 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
7、受遗产的权利。五、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处理现实生活中, 往往出现被继承人死亡以后,还遗留有尚未清偿的债务,而继承人很多时候不愿意负担这部分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由此而产生法律纠纷。我国法律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六、遗赠纠纷的处理遗赠纠纷常常发生在遗赠人设立遗嘱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在实施其继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我国法律规定, 公民可以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
8、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现实生活中, 往往出现遗赠人将财产用遗嘱的方式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时最重要的要看遗赠协议的有效性。如果遗赠协议是在自愿、意思明确、清醒、无胁迫的状态下,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并且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件规定,应当认定遗赠协议的有效性,并尊重遗赠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另外,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 )。受遗赠权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他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但是,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
9、承人。清偿遗赠人的债务应优先于执行遗赠。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赠作为一项遗产处分,必须符合该规定。七、遗赠抚养协议纠纷的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通过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遗赠给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同时享受被抚养的权利。如果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成立,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10、- - - - 第 2 页,共 9 页 - - - - - - - - - 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遗产继承的实务部分见遗产继承法律通一书。婚姻纠纷常见问题(理论部分)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1、当事人自愿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据该法律原则, 婚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建立的。但是,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上,不少人对婚姻自由的理解,是缺乏全面认识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婚姻关系,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说, 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关系,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即可以无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
11、姻关系的。2、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破裂, 且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是在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 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 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国家和法律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存亡进行干预,就是以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为主要标准来决定干预结果的。 由此可见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是当事人在不能就离婚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3、其他条件和情形除上述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
12、人婚姻关系解除。如: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这些条件的成就, 也可以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但是,这些条件成就以后,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才能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如: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另一方应及时办理其死亡手续等。二、离婚的法律程序1、当事人自愿离婚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时, 应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
13、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当事人双方确系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一致、妥善的处理意见时,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当事人领取离婚证以后,即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已经解除了夫妻关系。2、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因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意见有分歧,不能通过登记的形式办理离婚,当事人通过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此, 事人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以后向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要求离婚。3、法院准许当事人离婚的条件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法院只有在调解无效的
14、情况下,才可能准予当事人离婚。 因此, 当事人要通过法院解除夫妻关系,就必须参与或明确向法院表示拒绝参与法院针对夫妻双方和好所进行的调解活动。2、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 。也就是说,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如果认定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9 页 - - - - - - - - - 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离婚。否则,即使调解无效,法院也可以不准许当事人离婚。3、有下列情
15、形之一,经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当事人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三、当事人自愿解除夫妻关系时需要处理的几个具体问题1、当事人自愿解除夫妻关系时应注意的有关事项当事人自愿解除夫妻关系时,需注意的主要事项归纳起来,一般主要有以下几项:( 1)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得到最忠实的体现。任何一方不得采取威胁、欺诈等不法手段,骗取对方解除婚姻关系。( 2)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必须得到
16、有效的落实。当事人不能就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仅强调婚姻自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是不能被婚姻登记机关允许登记解除夫妻关系的。( 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必须明确无争议。如果存在争议,同样是不能被婚姻登记机关允许登记解除夫妻关系的(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当事人与对方通过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对方也不能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婚姻自由为理由, 与之通过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才能解除。2、当事人自愿离婚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及其处理办法(
17、 1)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夫妻关系反悔。因为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因此,婚姻关系一旦解除, 是难以逆转且直接关系到他方人身权的。所以,当事人自愿离婚以后,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夫妻关系反悔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一方当事人采取威胁、欺诈等不法手段,骗取对方解除婚姻关系,也是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犯。这种侵犯, 行为人应该向对方承当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责任,目前,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这类问题怎样更加妥善的处理是还需要一个过程的。但是,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当民事责任以外的其它法律责任。( 2)一方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分担问题反悔。 因为婚姻自由是建立在当
18、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基础上的。因此, 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一旦和对方在离婚时自愿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并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协议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所以,一般情况下,对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协议反悔,在没有法定理由给予支撑的情况下,是比较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 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分担问题反悔,必须要重视二个法律问题:第一,时效。必须在登记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需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
19、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否则,法院会依法被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3)离婚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处理的财产及其他纠纷。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处理的财产及其他纠纷,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离婚时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解决离婚时尚未解决的其他纠纷。这类诉讼,法院是会依法受理并依法进行判决的。( 4)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否则,即使双方在生活形式上恢复离婚之前共同生活的模式,当事人之间也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
20、系。当事人通过诉讼离婚后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9 页 - - - - - - - - - 四、离婚时可能涉及的常规法律问题1、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当事人离婚, 必须首先解决好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解决好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包括以下二个内容: (1)未成年子女必须随夫妻一方生活,由该方主要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监护职责; (2)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基本费用应该得到妥善落实。(
21、1)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方抚养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另一方工资的20%-30%这样一个比例, 结合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需要,参考当地的生活水平判决确定另一方应该负担的未成年人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具体数额至未成年年满18 周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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