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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动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对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认识CPA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疏忽。过失或违约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应给予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的价值。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审计委托方以及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利害关系人。CPA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义
2、务造成审计委托方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是明确审计责任与义务的标志。违约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是指审计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积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法第2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取有
3、限责任形式,从事着百万、千万元资产的审计、验资与咨询服务业务,但是却以30万元人民币为限承担经济责任,权力与责任极不相称。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使其经营风险加大。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有利于该法律的贯彻落实,同时,该险种的普遍推行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2.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抗风险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是以独立身份从事鉴证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客观上存在较高的职业风险。而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执业质量差、经济实力弱等问题,事务所自身承担与规避风险的能力有限,面临巨大索赔危机。随着加入WTO后开放程度的加深,民事赔
4、偿会越来越多,风险就更加现实。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实现互助互保,共担风险,可以大大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有力地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快速发展。3.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信誉审计委托人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考察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买过保险,以便今后一旦发生诉讼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投资人与债权人在购买股票,发放贷款时也会考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购买情况,以增强投资与贷款信心。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了职业保险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社会信誉,从而吸引更多客户。另外,购买职业保险,对事务所还有一些很现实的好处:职业保险的保费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比计提风险基金有更大吸引力;可以避免职业风险基金在提取
5、、使用以及余额涉及股东变动时带来的矛盾与争议;发生民事诉讼时,可以联合保险公司共同应诉、抗辩。二、目前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购买CPA责任保险。世界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购买保险的金额占到其营业收入的8%,总额则数以亿计。同时,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规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购买CPA责任保险。但自从2000年7月,深圳注协与平安保险签订了我国保险业的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书以来,尽管上海、北京、广州以及其他城市注协纷纷效仿,该保险投保比例却很低。据调查,北京购买职业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足30%.浙江
6、省仅有一家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天键、东方。万邦等知名事务所坚持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而没有购买职业保险。笔者认为,中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受到冷落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第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够理想。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从动机与本意来说,肯定不会故意做假,出现的审计失败,大多数由企业造假、会计责任、金融机构等执业环境因素造成的。但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往往没有办法继续经营,不是勒令停业,就是吊销营业执照,根本没有进行民事赔偿的可能性。第二,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败而承担民事赔偿的先例。这造成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侥幸心理,自身利益的驱动无法使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保险产
7、生足够重视,大家都在持观望态度。第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还很有市场。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够留在事务所,如果不出事故,就不用赔,总比把钱白白送给保险公司要好。另外,事务所对目前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与运作程序很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服务有待完善。第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与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细则,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是一旦出事,投保者与保险公司也会在“过失”与“欺诈”、“故意”与“非故意”的界定上出现分歧,如果相关法律无法界
8、定,必将影响该险种的健康发展。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违规的成本很低,又没有赔偿先例,这些都使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降低。三、推动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若干思考1.责任保险标的的界定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的标的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受害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承担属于非故意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意外事件。非常遗憾的是,2004年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8)第6条,把重大过失也列为责任免除的范畴,显然违背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在区分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与故意行为时本来就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而要区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更难。因此,这一条款
9、的出台,无疑是雪上加霜,使职业责任保险很难开展。根据民法通则,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划分为民事违约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现行的职业责任保险通常只针对侵权责任而设计,没有考虑违约责任。但是,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未尽职业谨慎导致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现象是存在的,诉讼风险与赔偿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应该把民事违约责任也纳入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2.责任保险的认定范围在审计业务中,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如果审计服务不当,会给委托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应追究审计人的民事责任。1)按时按质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
10、务约定书,并按约定期限完成审计业务,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违约如果是由注册会计g币故意行为引起的,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注册会计师疏忽,过失,自然灾害造成的,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2)保密责任。注册会计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私人目的或坩漏给他人。这属于故意行为,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3)失察与过失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存在过失行为,并给委托人造威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4)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对社会公众提供的审计信息,应该
11、具有客观性与公正性。审计信息的错误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故意行为,则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过失行为,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3.加强责任保险的立法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从国外的经验看,西方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责任保险的积极性都比较高,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要购买责任保险,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否则是违法行为。在法律规范当中,必须明确“故意行为”与“非故意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责任”,这是顺利开展职业保险的基本条件。否则,无法区分故意与非故意,
12、也就无法分辨哪些行为属于职业保险的范畴。在2004年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中,没有明确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事务所应提供的审核理赔资料,接受理赔的承诺、向他人索赔、参与诉讼抗辩、审核结果告知,赔款支付期限等理赔程序。这些内容应予以明确。此外,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第6条中,没有明确什么是“非执业行为”。对“被保脸人或注册会计师执行依法注册的承办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进行责任免除的规定也含糊不清。保险费是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业务收入的取得既有注册会计师的功劳,也有造价师、评估师、税务师、代
13、理记账人员与管理咨询人员的功劳。而被保险的人员仅仅限于注册会计师,保险的责任与义务不对等。4.加强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防范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支付保险费而转嫁其潜在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可能放松内部质量控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业务督导的积极性就会下降,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过失行为发生的概率增大,道德风险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职业责任保险也不是万能的,这就需要事务所本身加强风险的内部管理与控制。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办法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一是设置“无赔偿优待”与“差别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调查评估客户信用与执业情况,根据对会计师
14、事务所的内部控制评价、人事变动、处分记录等信息对客户进行资信分级,针对不同等级实行不同保险费率。对于无赔偿客户制定返还保费等优惠政策,以吸引信誉好的客户。二是建立超额责任保单制度。正常情况下,有良好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购买按照较低的基本保险费率计算的保单,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只能购买很小金额的此类保单。超额责任保单可以为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较高的保险额度,但保险费率远远高于基本保险费率。三是实行捆绑制度。把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捆绑在一起,即由双方共同负担对受害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每次的赔偿金额,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由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5.建立执
15、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当中,尚未形成框架体系,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与界定机构。对于“故意”与“非故意”、“过失”与“欺诈”也没有一个区分标准,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通常根据“过错”轻重来确定责任类型。建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使“故意”、“过失”、“欺诈”等行为能由专门机构进行界定,为职业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至于鉴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可以是资深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专家、资深律师以及专业保险人士,牵头单位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由于目前法律对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无需划分注册会计师个人职业保险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因为按照业务收入确定的保险费与保额,显然没有必要区分个人保险与单位保险。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注册会计师个人不能对外单独承接业务,必须以事务所名义承接。同理,也应当以事务所名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注册会计师个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在事务所承担了民事赔偿之后,按照事务所内部管理与控制办法进行处罚,区分责任。当然,这需要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事先对此进行约定。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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