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2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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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第 23 页上 市 公 司 股 东减 持 实 操 要 点上市公司董监高适用范围1、上市公司现任董监高减持所持股份。2、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和届满后离职未满6个月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所持股份。3、董监高是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的,同时适用上市公司大股东合规减持股份实操要点。4、董监高不是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且拟减持的股份属于特定股份的,同时适用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实操要点。不得减持情型1、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 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
2、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4、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包括当年新增股份)。5、 董监高最后一笔买入本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6、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减持并在该期限内。7、窗口期内(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3、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特别提示: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在窗口期内,也不得卖出证券事务代表、董监高所任职公司股份。可减持股份数量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以上年末其所持的股份为基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注: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限制。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1、事前披露上市公司董监高通过集中竞
4、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2、事中披露(1)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2)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3、事后披露(1)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2)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回购事项,董监高在上市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
5、司报告,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卖出该公司股票的理由。(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目前只需事后披露:(1)董监高应当自减持行为发生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2)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回购事项,董监高在上市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卖出该公司股票的理由。离职董监高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在细则发布前(即2017年5月27日前)离职的,离职后的减持行为不适用细则有关董监高减持的规定,但仍为大股东或者持有
6、特定股份的,应当遵守细则的相关规定。(二)董监高在细则发布后(即2017年5月27日后)、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按其原任期时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适用范围1、大股东(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适用本部分实操要点,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2、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并共同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共用相关减持额
7、度。3、大股东担任其所持股份的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同时适用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操要点。不得减持的情形(一)下列时间段,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大股东最后一笔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4、大股东拟减持的股份在限售期内;5、大股东承诺一定期限内不减持并在该期限内。(二)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
8、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三)下列时间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卖出股份(深交所上市公司适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
9、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可减持股份的数量可减持股份的数量(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1、大股东集中竞价减持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2、大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
10、,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二)大宗交易方式1、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2、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三)协议转让方式1、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11、的除外。2、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协议转让后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出让方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且转让标的为特定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协议转让后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四)赠与方式1、大股东减持采取赠与方式,
12、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参考本部分之“二(三)2”。2、大股东减持采取赠与方式,且赠与标的为特定股份的,参考本部分之“二(三)3”。(五)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方式1、大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执行股权质押协议,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参考适用本部分之“二(一)”。2、大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执行股权质押协议,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参考适用本部分之“二(二)”。3、大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执行股权质押协议,采用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减持,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参考适用本部分之“二(三)2”。4、大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执行股权质押协议,采用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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