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贷记卡征信记录解读(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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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贷记卡征信记录解读-第 5 页征信知识:为什么要单独把“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标识出来?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是指该张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还的余额。从该张准贷记卡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超过180天(不含180天)时,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为全部透支余额及其产生的利息之和。如果从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未超过180天,则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等于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客户新的授信申请。但当持卡人超过180天未还款,则说明其还款意愿不强或还款能力有问题。将此余额标识出来,有利于银行判断持卡人
2、的信用状况,控制信用风险。解读准贷记卡透支及其还款记录近日,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笔者与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了“第一次亲密接触”,没想到这次亲密接触并非特别顺利,问题出在一张工商银行“准贷记卡” 上。2002年,笔者办理了一张准贷记卡。记得当时的工商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透支最长期限为30天,因此笔者也养成了透支后30日内还本付息的习惯。而 按照2009年2月22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规定“准贷记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计收单利,透支期 限最长为60天。”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笔者按要求打印了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其中“信用卡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
3、态记录”栏目出现了大量的 “1”。按照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解释,此栏目中出现“1”,即为负面信息或不良信用记录,而出现“1”连续三次或者24个月内出现六次,则拒绝发放 公积金贷款。为此,笔者不得不研究这一问题。因本人所持有的卡均系工商银行信用卡,本文仅以工商银行为例。一、“1”的含义解读我国征信管理条例于2009年10月13日首次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1年7月23日第二次征求意见,迄今并未出台,而且该征求意见 稿中,仅使用了“不良信用记录”一词,并未加以界定。那么,个人信用报告是不是所有的“1”都属于“不良信用记录”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个人信 用报告中,准贷记卡的“1”是表示透支
4、1-30天;而对于在贷记卡,“1”表示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解释,个人信用报告 中的数据,只是代表所收集的事实,而对于这一事实的属性的判断,则由阅读报告者自行判断。首先,我们来分析下贷记卡还款记录中的“1”。贷记卡是允许透支的,而且具有免息期、最低还款额等优惠措施,实际上是很宽松的透支还款政策。 贷记卡的“免息期”,即为从透支之日起至次月25日为止,最长56日,最短26日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全额还款,则合同之债消灭,且不产生任何违约责 任。所谓“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即是在免息期届满之内,未还款或者还款数额没有达到最低还款额。其次,就准贷记卡而言,虽然也属于信用卡,但
5、是其还贷方式却与贷记卡有所不同。贷记卡是不具有“免息期”的,从透支之日起就计算利息。但是,准贷记卡同样有一个期限,即“最长透支期限”在此期限中还本付息,合同之债同样归于消灭,同样不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邵伏军同志主编的百姓征信知识问答一书,其中,明确指出:“准贷记卡的24个月还款状态出现“1”或 “2”,为什么不能说是负面信用记录?这是由准贷记卡的性质决定的,24个月还款状态中出现“1”或“2”,并不意味着准贷记卡处于不正常状态,实践中, 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该客户新的授信申请。客户当月只要使用了准贷记卡,并且没有在商业银行
6、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心报送数据前还清,在还款状态中就被记为透支,即还款状态表示为“1”。二、两种“1”的本质不同透支,是一种合同法上的借款合同,由于出借方为金融机构,且采用格式合同,故各商业银行一般采用“章程”的形式加以规定。其实,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还款记录中,贷记卡的“1”与准贷记卡的“1”本质上确实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其理由,征信中心表达的并不清楚。兹试叙如下:首先,贷记卡的“免息期”与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一种法律期间。这种法律期间是基于格式合同而产生,因透支行为发 生而开始计算。虽然这一期间的届满二者有所不同:贷记卡的免息期届满,是在每个月的固定期日,而准贷记卡
7、的最长透支期限,在期间达到60日后届满。无论透 支是否计息,本质上,二个期间都属于合同的履行期间。其次,所谓不良信用记录,实际上是一种违约事实的记录。在贷记卡中,“1”所代表的“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即代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的违约责 任发生一次。而在准贷记卡中,“1”所代表的,仅仅是仍处于合同履行期间的一次透支行为。准贷记卡的透支行为没合同履行期间实际上是60日,只有60日届 满后仍未还款,即出现还款记录出现“3”的时候,才能完全确定为违约责任发生一次。因此,正如征信中心所解释“1”或“2”,根本不能说是负面信用记录。第三,在准贷记卡问题上,征信中心的这种设计是不科学的,大致记录本身存在大量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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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贷记卡征信 记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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