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大学生季小莉诉升海空调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doc
《应届大学生季小莉诉升海空调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应届大学生季小莉诉升海空调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doc(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应届大学生季小莉诉升海空调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情2006年2月,季小莉获悉江苏省海门市升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海公司)欲招收一名办公室文员后,持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双方于2006年2月2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季小莉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一年,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7年2月27日止;其中试用期三个月,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试用期月薪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季小莉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等。合同订立后,季小莉即在升海公司上班。此时,季
2、小莉的毕业论文与其答辩尚未完成。2006年4月21日,季小莉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季小莉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与答辩,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11月8日,季小莉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升海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了海劳仲裁字(2007)第1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季小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升海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遂裁决:升海公司与季小莉于2006年2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
3、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季小莉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二、季小莉的应聘行为属于就业还是勤工助学,抑或实习;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关于争议焦点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与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未毕业的大学生包括在内。季小莉与升海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已年满21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被上诉人季小莉虽尚未从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
4、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何况季不莉毕竟不同于其他在校生,虽暂未领取毕业证,但已基本完成学业,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升海公司在与季小莉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季小莉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季小莉至2006年6月底才将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在教育管理部门与高
5、校本身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督促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明确禁止大学生在学习的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大学生才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教育管理部门与高校本身因学生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从而对学生已不作此要求时,大学生参与劳动关系应不受限制。这是落实国家促进就业政策的需要,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本案情季小莉已基本完成学业,并持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其应聘求职的行为受到管理部门与高校本身的鼓励,应认定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应届 大学生 小莉 诉升海 空调 公司 劳动合同 纠纷 案例 分析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