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修改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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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修改内容 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将重新修改,那么条例新修改什么内容呢?下面请看我给大家整理的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修改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电信网的所有设施,包括光(电)缆、管道、杆路、铁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基站、机房和供电设备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交换设备、传输设备、配套设备和设施。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广播电视、工商、商
2、务和价格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三、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业务运营。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海南省总体规划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道路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专项规划,同步安排通信光缆、管道、基站、铁塔、机房等电信设施建设内容。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规划、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省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相关市、县、自治县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涉及电信设施建设所需要的通信机房、基站、铁塔等建设用地和光(电)缆的埋设予以支持。 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对电信设施拆迁重建的,应当在电信设施拆迁前安排重建所需用地。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电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特色小镇、特色村庄等区域,应当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方式建设电信设施。 城市建成区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采取隐蔽措施或者结合城市改造逐步入地。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污染应当符
4、合国家防护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 光纤到户的建设和改造方案,应当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平等接入、用户可以自由选择运营商的要求。 办公和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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