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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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关键词:随着网络经济的兴起与迅速发展,网络消费逐渐走进我们的生活,冲击着传统的消费观念,尤其网上购物消费模式将从根本上改变消费者获取信息方式与支付方式,网络消费本身具有的虚拟性与开放性等特点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又不可避免的使消费关系复杂化,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这种全新的消费方式突破了传统消费的时空局限性,使消费者有了更多的自由选择权, 但同时又给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给商家的违法行为创造了条件, 使得网络消费者的安全与利益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加困难。一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自有商品交换以来,消费者权
2、益保护问题就开始存在。在网络环境下,正是由于网络消费本身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与全球性等特点,网络消费者的安全与利益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邱平平. 论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07(6);。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与特殊。具体来说,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知情权难以保证与传统消费模式相比,网上消费最大的特点就是虚拟性。由于虚拟性而导致网上消费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显得尤为突出。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法亲眼见到商品实物,不能亲自检查商品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而是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有关的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
3、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等均是经营者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单方提供。消费者在网络上获得的商品信息可能与实际见到的物体本身存在认知上的差别。从某种程度上讲,网上购物剥夺了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前检验商品的权利。在实际中,经营者的虚假广告、不真实陈述或诱导往往使消费者做出不恰当的、不合理的选择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此外,网上欺诈与虚假广告难以有效规制。网络的虚似性、开放性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方便。某些商家利用互联网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的特点大量制作虚假广告进行欺诈,如以“跳楼价”,“超值大奖等你拿”之类的广告吸引消费者,借机牟利。目前,
4、网络广告中存在大量的隐性广告与新形态的广告难以识别、查处及规范。现行的广告法己显得比较滞后,再加上技术手段未跟上,从而造成大量虚假、非法网络广告及欺诈行为的存在,对网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构成极大威胁参考 邱平平. 论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07(6);。(二)三包权利难以实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可是网上购得的货物想要退换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经营者往往找种种理由拒绝退货与换货,有时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
5、退货。对于在退货范围内的商品,经营者也会在其条款内进行规避。较为普遍的就是规定退换货时商品及附件外包装与资料不得有破损。事实上只要拆开包装就不能够退换,因为只要拆开就一定会破坏包装的完整性。这样消费者合理退货的权利便形同虚设。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上经营者很多没有实际经营地址;网络使消费者购物范围与经营者销售半径无限扩大,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际距离可能很大。这些因素使得消费者很难找到经营者,或者即使找到,也没有精力找经营者实现自己三包权利。另外,网上购物一般采用邮寄或快递公司送货,物流速度相对较慢,消费者退换货时间花费较多。这些都增加了消费者退换货的困难。(三)消费者的隐私权极易受到侵犯在网络
6、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必须填写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商家往往需要消费的个人资料,并且因为商家不可能以点对点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一般都是在注册过程中要求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经营者也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他人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对这些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如何再利用便成为了网络时代的一个备受热议的问题。当前,一些经营者往往将通过非法合法途径获取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作为自己的销售数据库。经营者为了促销商品等目的,未经授权向网络消费者发送垃圾邮件,影响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构成侵害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有的甚至将消费者个人信息转卖给其它经营者以谋取经济利益。此外
7、,即使有的企业对客户的个人信息采取了保密的手段,但日益猖狂的黑客袭击常常是防不慎防,许多网络经营者保存的客户资料包括个人信息、银行帐号等均被盗取,使得消费者的财产权与隐私权均遭受损失。加之,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还不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网络交易过程中的隐私权的保护 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所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将会极大的制约未来网上消费的进一步发展。(四)网络消费者维权十分困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规定了消费者的损害赔偿全。然而,相对于传统消费模式,消费者威权
8、问题极其严重。第一,作为新生的消费方式,网络购物在法律上存在不少缺陷。首先,责任主体不明确。在网络消费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互不见面,当消费者利益受损时,经营者与网络服务商各承担什么责任,消费者能否通过直接起诉网络服务商来获得救济,目前国内的案例判决结果不尽统一。例如消费者诉易趣网售假案中,法院就认为原告应当对现行起诉经营者,才能从实体上判断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目前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对商家信誉的信心只能寄托于为交易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如CA中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与收款银行 王水平.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中国市场。2006(8);。其次,对网络欺诈如何认定,适用法律问题界定不明。网络具有虚拟的一
9、面,商家可以通过匿名方式与外界发生商品交易,从而逃避管理部门的监管、回避法院调查或者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不少不法商家惟利是图,大行虚假广告与欺诈之道,以超乎人们想像的低价为诱饵,来误导、引诱消费者上当受骗。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欺诈行为适用法律问题如何认定,并未作明确界定。第二,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说中的证据不足,举证比较困难。销售的商品出现问题,网站之所以敢不认账,主要是消费者手中的购物证据不足。比如竞拍违约是网上购物投诉最常见的一种,但此类投诉由于网页保存期限有限,消费者往往难以举证。汇寄款是网络购物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消费者手中除了汇款单,没有其他购物凭证。如果不是消费者主动要求,网上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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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网络 环境 消费者权益 法律保护 问题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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